一、案例详情
甲生物制药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合成药的专利权许可证授予乙公司,授权期限为10年。同时,甲公司承诺为乙公司生产该种药品。用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流程并非唯一或特殊的,其他若干企业也能够为客户生产这一药品。
该药品是一项成熟产品(已通过审批,当前在生产且在过去数年内已实现具有商业利益的销售)。对于这类型的成熟产品,甲公司的商业惯例是不实施任何支持该药品的活动。
二、案例解析
1、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可明确区分
由于生产流程可由其他企业提供,因此客户能够通过单独使用许可证(即不使用生产服务)获益,且许可证可与生产流程单独区分开来。甲公司认为许可证和生产服务可明确区分且构成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1)专利权许可证;
(2)生产服务。
2、许可证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对于这类型的成熟产品,商业惯例是甲公司不实施任何支持该药品的活动,因此,合同并未要求且客户不会合理预期甲公司将实施对客户享有相关权利的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甲公司得出结论认为,向客户授予的该合成药的专利权许可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人的条件,应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3、甲公司账务处理
(1)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专利权许可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成药的专利权许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甲公司转让该合成药的专利权许可证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同时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甲公司在转让该合成药的专利权许可证控制权时,即应确认收入。
(2)未来10年内,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生产的药品控制权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成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