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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设计服务类业务如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设计服务类业务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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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如下:设计业务通常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后续服务等五个阶段,设计类业务有特定的产出成果(如设计图纸),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会产生成果的转移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客户确认或第三方证据。因此,发行人以不同阶段成果的转移交付作为进度确认节点,以客户确认或第三方证据作为依据,按已完成进度节点工作量占项目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认收入。

二、案例解析

1、履约义务是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判断

企业如果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成果的转移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客户确认或第三方证据,那么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由于客户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供应商很可能无须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直接利用企业之前已经形成并交付的成果,因此,企业判断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外,从另一个角度,由于公司将产出成果转移交付给客户,则客户很可能获得了在建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因此,该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

2、关于服务类履约义务时段履约的误区澄清

如本例中的设计服务,一般来讲,在最终设计方案完成,图纸通过验收后,设计服务才可能使客户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类似此种设计服务不能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实际上我们还要考虑应用指南给予的另一个判定标准,即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当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此时可以判断该设计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这仍然体现了新收入准则中“控制”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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