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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提供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服务”收入确认时点如何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提供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服务”收入确认时点如何确定?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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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主要提供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服务,并衍生零星的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

(1)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服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产品检测委托服务合同通常仅包含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形式的检验结果的履约义务。由于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形式的检验结果的控制权在公司将检验报告形式的检验结果交付客户时转移至客户(由于非公司原因造成交付劳务成果延后的,在检测工作及撰写报告完成后视同成果已交付),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并将检验报告形式的检验结果交付客户,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明时,确认收入。

(2)与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服务相关的技术服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通常仅包含提供技术服务的履约义务。由于提供技术服务的控制权在客户验收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经客户验收确认,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明时,确认收入。

(3)与电力系统二次设备检测服务相关的产品销售。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设备销售并安装调试的履约义务。由于设备销售并安装调试履约义务的控制权在客户验收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商约义务履行后,经客户验收合格,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明时,确认收入。

二、案例解析

1、设备检测服务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判断

在公司提供设备检测服务的过程中,客户并不能同时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任何阶段性成果的交付与验收。假设中途更换检测服务的公司,新的公司需重新执行公司之前已经履行的工作,因此,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不能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并没有任何阶段性成果的交付与验收,客户不能控制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或服务。

公司的设备检测服务针对客户进行,因此该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没有合同相关条款支持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综上所述,公司提供的设备检测服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

与设备检测服务相关的技术服务的分析同上。

2、设备检测服务相关的产品销售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设备销售并安装调试的履约义务,一般情况下,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在商品本身层面可以明确区分,在合同层面,如没有重大整合服务、重大定制修改以及高度关联的情形,也可明确区分,因此一般来讲,这是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分别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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