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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案例一: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x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62976元[(400000+50000×400000÷950 000)÷(1+16%)]。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931
(2) 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
案例二:
甲公司是经营销售蛋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秋节公司进行促销活动,顾客购买储值卡充值1130元,赠送月饼两盒,价值130元。
以上价格均包含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月饼与将来转移的商品构成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从商品本身与合同层面分析,甲公司向顾客将来交付商品与交付月饼的承诺构成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将来向顾客转移商品的履约义务分摊的交易价格=1130÷(1+13%)x1130÷(1130+130)=896.83(元);
交付月饼的履约义务分摊的交易价格=1130÷(1+13%)-896.83=103.17(元)。
2、甲公司账务处理
(1)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1 130
贷:合同负债-xx储值卡896.83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月饼103.1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1130÷(1+13%)x13%]
【提示】
1.关于“合同负债”结转至收入的比例的说明:
顾客充值1130元,将来顾客消费时,可以使用的金额是1130元,储值卡系统中记录的金额也是1130元,但账务上记录的“合同负债”金额是896.83元,其比例为:896.83÷1130=79.37%,也就是说,将来顾客每持卡消费1元,则甲公司结转“合同负债”至收入的金额应为0.7937元。
2.关于储值卡充值赠送的月饼是否计征增值税的讨论:
理论上,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承载的商品与月饼共收讫款项1130元,因此甲公司应以1130元为基础计算商品与月饼的增值税额,而无须将赠送的月饼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实务中,鉴于甲公司将月饼作为折扣与商品开在一张发票金额栏上的操作难度较大,可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以其他资料证实该捆绑销售的真实性,从而不将赠送的月饼做视同销售处理等方式。纳税人应注意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2)顾客持卡消费113元时:
借:合同负债-xx储值卡89.69(113x79.37%)
贷:主营业务收入89.69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113÷(1+13%)x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