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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乙公司向甲公司常年供应货物。乙公司为自身经营需要,也经常向甲公司采购相关办公用品等。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商品税率均为13%.
2020年8月份,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值10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办公用品100万元。
以上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采购商品的价格与商品公允价格一致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乙公司自甲商场采购办公用品后,可以主导这些办公用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取得了其控制权。因此,乙公司应采用与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而并非冲减交易价格。
乙公司账务处理
(1)向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1 130
贷:主营业务收人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2)向甲公司采购办公用品时:
借:管理费用等-办公用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应付账款113
2、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处理
本例中,乙公司向甲商场销售货物1000万元,同时乙公司还向甲商场采购办公用品100万元,如果乙公司从甲商场采购的办公用品公允价值为80万元,但乙公司向甲商场支付了100万元的对价,这很可能说明,本来独立的两个事件(即乙公司向甲商场销售商品,以及乙公司从甲商场采购办公用品)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假如甲商场不会取得乙公司的付款,则甲商场可能会为乙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支付更高的金额。因此,为了在这种情况下如实地反映收入金额,新收人准则规定,乙公司从甲商场采购的办公用品支付的价款100万元大于该办公用品公允价值80万元的差额,应冲减交易价格。(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金额。)
此时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管理费用等-办公用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付账款113
如果该办公用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乙公司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100万元全额冲减交易价格。也就是说,即便乙公司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如果不能合理估计其公允价值,也要按照冲减交易价格规则进行处理。
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参考《国际财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结论基础
BC257 就商品或服务从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与就商品或服务向该客户支付的对价金额即使是单独的事件,两者之间也可能相互关联。例如,假如客户不会取得主体的付款,该客户可能会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支付更高的金额。因此,IASB和FASB决定,为在这种情况下如实地反映收入,作为就所取得的商品或服务支付给客户的付款处理的任何金额,应当以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为限,任何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应确认为交易价格的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