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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商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020年甲公司向平台消费者销售了1000张不可退还的电子购物卡,面值为200元,总额200000元。
以上价格均包含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甲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本例中,甲公司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200000元中,仅佣金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其中的不含税金额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余部分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2、甲公司账务处理
(1)甲公司收取电子购物卡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200 000
贷:合同负债-佣金服务9 433.96[200000x5%÷(1+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66.04[200000x5%÷(1+6%)x6%]
其他应付款-平台商家190 000(200000x95%)
(2)消费者实际消费后,甲公司向对应的商家支付款项时(假设消费了10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平台商家95 000(100 000x95%)
贷:银行存款95 000
(3)提供佣金服务并开具服务发票时:
借:合同负债-佣金服务4716.98[100 000x5%÷(1+6%)]
贷:主营业务收入-佣金服务4 716.98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83.02[100000x5%÷(1+6%)x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2
3、平台商家账务处理
(1)消费者实际消费时(假设消费了100000元):
借:应收账款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88 495.58[100 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504.42[100 000÷(1+13%)x13%]
(2)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95000(100000x95%)
贷:应收账款95000
(3)取得甲公司开具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4 716.98[100 000x5%÷(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3.02[100000x5%÷(1+6%)x6%]
贷:应收账款5000
【提示】关于平台商家支付给甲公司的佣金是否构成应付客户对价的说明:甲公司不是平台商家的客户,因此不构成应付客户对价。详见案例84“应付客户对价”中的客户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