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出借期满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归还相同数量、相同品种的证券,A公司出借证券的相关的风险(例如股票价值下跌)及收益(例如股票价值上升及分红等投资收益等)均未转移,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实施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后,上述转融通证券业务应按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如A公司把此类业务作为一项长期业务的话,可以在分类后的金融资产一级科目下另设明细科目“转融通出借证券”,对出借和收回转融通的证券过程进行记录。
A公司在出借证券期间,对所出借证券的股息等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仍与其直接持有证券的情况下相同。另外,借券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建议将借券收益和相关费用列报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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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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