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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政府补助与新收入准则”的区别是什么?

新收入准则下,“政府补助与新收入准则”的区别是什么?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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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2020年由于疫情原因,政府相关部门征用酒店房间作为防疫情项目使用,截至年底,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以及书面资料。甲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商相关补偿事宜。根据甲公司财务部门核算,该事项发生的成本为200万元,政府相关部门在2020年底前尚未最终确认金额。

二、案例解析

1、从政府取得的款项是否适用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虽然甲公司要求的补偿金额是根据成本计算出来的,但实际上,甲公司已经提供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因此,该补偿金额与甲公司提供服务密切相关,且是企业服务的对价,因此,该补偿金额实质是甲公司的收入。

2、确认收入的金额

2020年,甲公司尚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准确的补偿金额,也未与政府部门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但甲公司已经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甲公司基于事实以及相关条款提出补偿要求。综合以上因素,甲公司判断该补偿金很可能流入企业,其交易价格遵循可变对价的原则,在满足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下,确认在职业判断下最下限的金额。由于该收人相关的服务发生在2020年,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甲公司应将根据上述原则确认的收入金额,在2020年进行账务处理。

3、甲公司税务处理

1)甲公司收取的该财政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人,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甲公司取得的该财政收人,与其销售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且构成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对价,应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公司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甲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根据上述文件,在疫情期间(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相关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同时,如果甲公司适用住宿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则甲公司提供的所有住宿服务均只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法向其他接受住宿业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以上原因,甲公司决定放弃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政策。

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2020年5月8日):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3)甲公司是否需要填报书面放弃减免税声明?

假设甲公司选择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甲公司在增值税减免税期间,一开始就适用征税政策,则无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甲公司在减免税期间适用了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再选择适用征税政策,则需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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