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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海外集团转让国内子公司如何处理?船舶碰撞沉没,保险公司未定保额如何处理?公共设施产品的账务如何处理?

【财务】海外集团转让国内子公司如何处理?船舶碰撞沉没,保险公司未定保额如何处理?公共设施产品的账务如何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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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案例背景

海外A集团计划转让国内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交易”),并于2021年9月与买方C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转让价款和后续转让安排进行了约定。由于该股权交易涉及到若干程序,因此股权交易预计在2022年下半年能完成全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等)。

2021年12月20日,B公司在公司内网发布了有关B公司员工安置相关的补偿方案 (“员工补偿”),即B公司员工有权与B公司签订员工安置补偿协议,即如果股权交易完成,且员工选择与B公司终止劳动关系,B公司承诺该员工将享有一定的补偿,该补偿金额按照每个员工的工龄及个人工资水平确定。

A集团于2021年底与B公司约定,由于股权交易是A集团全球层面的安排,而并非仅针对B公司一个子公司。因此B公司上述涉及的员工补偿将全部由A集团承担,只是由B公司先代为支付,A公司根据最终确定的金额再全额支付给B公司。

问题:假设该股权交易一定会完成,即不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在2021年度,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倾向性建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 权益性交易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

本案例中,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权益性交易规定,判断控股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主要分析两个因素:一是交易公允性以及商业合理性;二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该项交易应不属于权益性交易,该员工补偿计划对B公司来说实际上是一个代收代付款项,A集团是费用的最终承担方。应根据相关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确认,B公司在2021年度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在未来实际支付员工补偿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待从A集团收回时冲减其他应收款。

案例二

一、案例背景

项目组在对船舶公司审计中,遇到如下问题,2021年12月20日公司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船舶沉没。公司船舶已投保保险,由于事故鉴定尚未出具,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

问题:针对该项业务,船舶公司在2021年应该如何列报?

二、倾向性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予终止确认。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预期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是一种潜在资产,其最终是否真的会转化为企业真正的资产(即企业是否能够收到这项补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只能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补偿时才能对其进行确认。

本案例中,企业应当及时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终止确认,2021年应按照估计金额确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冲减赔款后)。


案例三


一、案例背景

A公司生产并销售产品甲,甲产品为公用设施。同时A公司开发有APP,便于社会公众通过APP寻找自己附近的该公用设施甲。A公司的甲产品有以下几种销售模式:

模式一:甲产品建成后,暂时没有投资者购买。为展示甲产品并先行收费以减少损失,A公司自己使用甲产品对社会开放,并向社会公众收费,待有社会投资者看中后向本公司购买该设施。

模式二:建设过程中,已有投资者B公司有意向,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对方B公司转让该甲设施10年的使用权(10年接近甲产品的使用寿命),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但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者B公司在设施投入使用后,获得的公众收费收益、政府补贴包括10年后残值均为80%,成本(主要为甲设施的用电成本,支付给国家电网)也承担80%。A公司均获得上述收益的20%并承担20%的成本。(以上比例,不同的合同可能不一样。如有的合同约定买方享有承担70%,A公司享有承担30%,此时签约时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会有不同)。

问题:

1.针对销售模式一, A公司对生产自用的甲产品应如何列报?出售给投资者后作为营业收入还是资产处置损益?是作为经常损益还是非经常损益?

2.针对销售模式二, A公司收取的使用费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公众使用该设施后,需要向A公司支付全款,A再按照分成比例支付给B公司。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二、倾向性建议

1.关于模式一的问题解答

建议A公司将自产自用甲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出售时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关于模式二的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模式二下的甲设施应作为销售处理,倾向为合营安排。A公司转让使用权时,确认营业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按照该设施甲总成本的80%)。剩余20%部分由于转为自用,应从存货转为固定资产。后期获取的与该设施相关的收入,政府补助,支付的成本费用,A公司均按照20%计入本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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