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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能否将相关运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财务】能否将相关运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IPO上市合规号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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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某上市企业A公司,拟与某省属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就B公司某地建筑用石料石灰岩矿项目提供“投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事宜”等一揽子服务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标的额:A公司提供项目全部投资(预估投资)6588万元人民币。包含设备投资约3000万元,矿山设计及土建施工约3500万元。
项目建设完成时间(竣工验收完成):2022年7月20日。
项目运营期年限:5年(项目自建成正式投产日开始),后期在同等条件下A公司具有签订二期运营维护协议的优先权。
运营维护服务费:A公司承担矿山开采、运输及砂石生产加工的服务费,每月根据实际生产合格成品料产量,按照20.7元/吨收取(正常成品料价格在110元/吨左右)。
投资回报方式:(1)本金:按照当年项目生产运营情况每年偿还一次,5年还清;(2)利息:按照当年占用金额按5.9%年化回报率核算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移交条件:承包人投入资金收回,项目达到移交标准,把项目范围内的资产无偿、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止。
问题:请判断分析该项业务的实质及相关会计处理,A公司能否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倾向性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根据本案例中的合同条款,A公司需要承担矿山开采、运输、砂石生产加工,并收取运营服务费,未明确由A承担代表B公司对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不满足PPP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应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此项业务具有较大的融资成份。
此项业务分为五个环节,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收入准则的规定,判断设计、施工属于两项履约义务还是属于一项履约义务,如设计与施工不具有高度关联性,表明两者在合同中彼此可以明确区分,设计与施工服务属于两项履约义务;如设计与施工具有高度关联性,表明两者在合同中彼此之间不能明确区分,设计与施工服务属于一项履约义务;其次判断A公司在设计、施工中系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角色,若A公司在“设计、施工”中系主要责任人地位,则“设计、施工”业务分别按照收入准则确认设计服务收入和施工收入;若系代理人地位,则该两项业务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根据案例中给定的要素,目前暂时无法得出结论。
设备销售环节应在设备安装完毕且对方验收合格之后确认营业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考虑A公司在该环节系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从而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运营维护收入,由于A公司需要承担矿山开采、运输、砂石生产加工,所收取的运营服务费如果为上述劳务的合理对价,则该合同可以作为一项劳务合同进行核算,根据结算量确认相应的收入。
对于未收回的占用资金,每年根据资金占用金额,按照5.9%的年化回报率确认利息收入,作为服务费收入。
对于经营期满至移交时的合理维修费,由于在运营期的期初不能可靠计量,因此无法在运营期的每年确认合理的预计负债。从案例中给定条件来看,项目运营期和投资回报期重合,运营期满至移交时间应该很短,在经营期满时根据可获取的信息进行合理预测,确认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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