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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2×19年1月1日在天猫开设的专营店上线运行并推出一项新的销售政策,凡在1月10日之前登录甲公司专营店并注册为会员的消费者,只须支付500元会员费,即可享受在未来两年内在该公司专营店购物全部7折的优惠,该会员费不退且会员资格不可转让,1月1日至10日,该政策共吸引30万名消费者成为甲公司天猫专营店会员,有关消费者在申请加入成为会员时已全额支付会员费。
1、账务分析:
甲公司对于收取的会员费在收取时点应当作为合同负债处理,在两年内逐期摊销计入收入。理由:该款项虽然不退,但其赋予了消费者在未来两年内消费打七折的权利,甲公司负有在未来两年内履行该承诺的义务,且由于甲公司无法有效估计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金额,可以按照时间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2、增值税涉税分析:
(1) 增值税上,收取会员费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应税项目,按6%交税。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小节:收到款项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2)开具发票
开具项目:无形资产-会员权益。参考肯德基KFC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例1:梁小餐饮公司开始推行菜品价格差异化,客人2022年3月入会时需要缴纳150元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在店面消费时所有菜品价格为标准价格的88折(酒水和香烟除外),梁小餐饮公司如何处理?
梁小餐饮公司的会员可以享受到多次的88折,低于非会员的价格享受餐饮服务,在这个经营模式下,对收取的会员费150元收入需要在受益年限进行分期确认。
有人说我们公司的会员卡一直88折扣,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店存在就可以(你可以查查餐饮企业存活周期),但我们依旧要考虑餐饮企业实际经营年限,谨慎、合理地确定受益年限,可参考租赁期。
假设会员费收益期12个月,按收益期12个月摊销收入,这样会员费收入在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上有差异,尤其跨年时,2022年增值税销售额141.51,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117.9,税会不一致。

4、收取会员费时:
借:银行存款 15 000(30×500)
贷:合同负债 15 0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 000/(1+6%)*6%
5、2×19年年末:
借:合同负债 7 500/(1+6%)
贷:其他业务收入 7 500/(1+6%)
6、会员7折购物时:
按7折折后金额确认财务、增值税、所得税收入。
二、超市购物卡存在的三类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企业出售购物卡一般有两种情况:(1)售卡收款并开具发票。(2)售卡收款开具预收账款收据,而不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超市在购物卡出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符合规定。当购物卡持卡人取走货物时(不一定一次消费完购物卡金额),才确认销售收入。
针对(1)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在售卡开票的同时应确认销售收入提销项税额,待持卡人购物时按实际销售再冲回。
目前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情况(2),超市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持卡人实际购物时确认销售,按此种方式操作的超市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售卡单位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仅少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规定,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
对于购卡单位来说,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情形:
第一,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购卡支出已在账面上作为费用列支,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时,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按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着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第五,超市售卡时常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管理方面超市售卡的一般流程是:超市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超市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
在此,一方面,购卡人要求超市开具“劳保用品”“纸张、电脑耗材”等品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超市针对同一笔销售收入开具了两次发票,涉嫌虚开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管理、积极防范超市购物卡管理风险的建议
第一,对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注明为购物卡支出,同时规定购物卡在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
第二,发票开具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办公用品等品名是一个属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货物名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填写这些品名。对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体明细清单。
第三,加强对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进行追踪,对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加强审核,从企业的实物流向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业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和企业的开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以减少和杜绝因购物卡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三、关于超市卖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问题
您好,我们商城很多供应商都不提供发票,这样收入成本匹配不了,容易出现收入高,成本低的问题。请问这有什么解决办法?
只能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这个方法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年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