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1【员工与其他方等价入股的会计处理】:员工作为认购者之一,以与其他认购者相同的认购价格参与发行人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案例:发行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A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该持股平台与外部独立投资人同时认购发行人增发的股份,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交易价格公允。持股平台A该次股份认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的核心是对职工提供服务的补偿或激励。
实务中,发行人制定的定向增发方案以及价格,往往是发行人、持股平台及外部投资者等多方面商讨博弈的结果。发行人同时向非关联方和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增发股票,若发行价格与认购条件一致,不存在对员工的激励,可以不确认股权激励的相关费用。
问题2【持股平台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持股平台中因预留而被代持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案例:发行人设立持股平台时,部分股份为未来引进人才而预留,暂时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A代为持有,实际并非对A的股权激励,A认购该部分股份时,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还是待发行人实际确定激励对象B时,再根据B的受让价格及股份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
分析: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若干问题解答(二)》:“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若存在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代持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A在持股平台中持有份额的目的是为将来引进人才预留而代持,并非实际激励给A员工,A初始认购该类股份时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预留股票期权应该在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并获得批准时确定为授予日,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按授予日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