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游(宋)

A 公司主营汽车经销,主要以进销差毛利及各汽车生产厂家返利为主要利润来源。报告期末,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大额应收返利款。根据 A 公司与供应商(即汽车生产厂家)的合同条款,二者的合同系买断式经销,供应商每年度基于 A 公司销售其品牌汽车的业绩数据按一定比例给予返利。同时,A 公司为供应商提供部分新车型的营销推广服务,A 公司并未对营销服务单独收费。
A 公司从供应商收取的款项,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本案例的判断关键在于,A 公司从汽车厂商处收回的对价是单纯对销售业绩的现金返利还是包含 A 公司提供营销服务的补偿。如果仅是对销售业绩的现金返利,则将收取的对价全部作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相应冲减存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如果A 公司向供应商提供的营销服务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且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则应将对价进行拆分,将属于营销服务对价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剩余部分确认为应收返利并相应冲减成本。此时,A 公司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论证其提供的营销服务是一项明确可区分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履约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