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股份支付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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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7年12月1日,A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设立S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20X8年8月11日,A公司董事会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本次会议确定了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授予激励对象在满足可行权条件的基础上按照A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20X8年10月29日,A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协议对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及条款等进行了具体约定。该股份支付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股份支付授予日的判断,要结合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权力机构的批准、是否和员工达成一致等因素综合考虑,只有同时满足“获得批准”和“达成一致”的日期方可确定为授予日。“获得批准”,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达成一致”,是指企业与职工或者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即双方在对该协议的条款、条件或协议内容上已充分形成一致理解并均接受。
本案例中,A公司于20X7年12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设立S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尚未明确股权激励对象。A公司董事会于20X8年8月11日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明确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但尚未确定授予价格和每个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尚未得到激励对象的一致同意,此时协议仅为单方面的审批通过,A公司与员工仍需要签署《期权授予协议》才可“达成一致”。20X8年10月29日,A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不仅明确了激励对象,且该协议明确了授予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具体条款。因此,本案例中“获得批准”的日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达成一致”的日期为双方签署《期权授予协议》的日期,实务中一般以两者较晚者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综上所述,该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为双方签署《期权授予协议》的日期,即20X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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