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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原股东是集体企业,退出时没有按照评估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IPO案例】原股东是集体企业,退出时没有按照评估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IPO上市合规号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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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40次审议会议审议同意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首发发行上市。
公司是一家重点面向制造领域和金融领域,致力于提升客户生产、经营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的软件开发和信息化服务企业。基于对客户业务及其所处产业链的深刻理解,和多年来企业信息化实施服务的业务积累,公司形成了多样化的自主产品及解决方案。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主要包括制造运营管理系统(MOM)、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IT 综合运营管理平台(ITSM)以及数据管理系统(DataM)。
一、案例详情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威士顿有限”),2003年4月时,股东上海威士顿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威士顿系统 ”)持有其22.86%的股权:

2003 年 4 月威士顿系统的股权如下,其股东上海威普计算机维修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下属公司威士顿系统持有的威士顿有限 22.86%的股权系集体企业资产。
2003年4月,威士顿系统与陈中通过上海市产权交易所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03126245),将其持有的威士顿有限22.86%股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作价813万元转让予陈中。随后,相关各方办理了产权交割手续(产权转让交割单号为:004832)。
根据上海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汇业评报字[2003]第029号《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2003年1月31日,威士顿有限的评估净资产价值为3,950.29万元,威士顿有限22.86%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约为903万元。
问题:威士顿系统退出时持有威士顿有限22.86%股份对应的评估价值,未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原因,,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威士顿系统与陈中通过上海市产权交易所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协议方式转让是否属于以公开方式进行;杨浦集资委是否为平凉路街道的主管部门,所出具说明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与平凉路街道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往来?
二、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需要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集体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
IP0公司股东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如果涉及到相关股东的股权转让,一般会关注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
但实务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上述程序就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并不在少数。如果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有效评估仅是程序性问题,一般是由有权部门出具补充确认文件;如果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国有股东、职工、小股东利益等实质性问题则往往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一般如果出现不构成上市障碍的程序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论证或者补救:
(1)无法出出文确认的,可以将该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并严格履行公告、通过产权交易所签订转让协议等补走原来规定的程序试图解决;
(2)测算相关数据并以此证明所涉股权转让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未侵害国有股东、职工、小股东利益
(3)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认可合同效力的约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作为资产受让方已经履行了董事会决议,参与竞标、签订协议、支付价款、资产过户等法定程序,受让程序合法完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受让的股权已经完成资产过户,不存在潜在或现实的资产权属纠纷
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批复程序,实务中,未履行相关批复程序的解决方式一般有两种:

(1)多数的补救和解决措施是请有权部门(多数为省级及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复认可此前的协议转让行为,从而彻底解决此遗留问题。这种方式本质上属于对以前未履行程序的“补救式”履行。

(2)如果未找有关部门批复认可,而是解释在向有权部门报送其他材料时已向其披露上述事实,因该有权部门未曾提出异议,故该协议转让行为并不存在问题。这是一种反推的方式,但如果证监会不予认可,可能会成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至于税务问题,如果是法人则需要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如果是个人的话,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的话,税务局有可能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核定转让收入。
因此不按照评估值进行股权转让有可能存在这种问题。
三、公司反馈


1、限威士顿系统退出时持有威士顿有限22.86%股份对应的评估价值,未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原因,是否构成国有资产流失?

(1)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参照威士顿有限的评估净资产价值确定

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十四条的规定,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威士顿有限22.86%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约为90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经转让双方协商,参照威士顿有限的评估净资产价值确定为81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威士顿有限评估净资产价值的90%,无须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亦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2017年2月28日,作为集体企业的出资人,平凉路街道出具《证明》,确认对上述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不存在异议,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履行了进场交易、评估等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实现了资产增值。

2017年5月3日,上海市杨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浦集资委)及平凉路街道共同出具了《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说明》,认为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遵循了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了资产增值。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参照威士顿有限的评估净资产价值确定,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构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威士顿系统与陈中通过上海市产权交易所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协议方式转让是否属于以公开方式进行

根据陈中与威士顿系统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上海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编号:004832),2003年5月,威士顿系统将其持有的威士顿有限22.86%的股权,参考上海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813万元,在上海市产权交易所交割转让给陈中。在本次股权转让当时,转让双方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评估、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价款、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7年5月3日,杨浦集资委出具《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说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遵循了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了资产增值。

基于上述,本次股权转让属于以公开方式进行。

3、杨浦集资委是否为平凉路街道的主管部门,所出具说明的法律效力,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集资委修订的〈关于加强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杨府〔2014〕62 号),杨浦集资委是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的本区监管集体资产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区属集体资产(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不实资产核销、资产评估等事项的核准备案工作,并开展相关检查”。平凉路街道系杨浦区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受杨浦集资委管辖。基于前述,威士顿系统作为平凉路街道控股的企业,杨浦集资委是其股权转让的有权确认部门,其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的说明具有效力。

威士顿系统向陈中转让其持有的威士顿 22.86%股权的事宜已经履行了评估和进场交易的程序,并且该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取得了集体企业出资人平凉路街道及有权主管部门杨浦集资委的确认。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法律程序瑕疵,未损害集体企业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国有/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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