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 明 2017 年 年 5 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
1、明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
根据海天汇荣提供的相关银行流水凭证及对叶承智的访谈结果,2017年5月,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与其同胞兄弟叶承圣决定通过海天汇荣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并于同月向海天汇荣汇入部分港币资本金,但受制于当时的外汇管制等客观因素,其对海天汇荣的港币出资无法结汇并用于对发行人的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在我国施行外汇管制的背景下,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实施日期2016年6月9日)等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字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同时,为规范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实施日期2016年4月12日),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投资管理”等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海天汇荣作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无法添加“投资”或近似表述,因此无法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用于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综上,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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