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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境外股东竟然因外汇管制原因而无法实缴出资,最后是怎么解决的?现在外资股东还会遇到这个问题吗?

【IPO案例】境外股东竟然因外汇管制原因而无法实缴出资,最后是怎么解决的?现在外资股东还会遇到这个问题吗? IPO上市合规号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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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79次审议会议审议同意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首发发行上市。公司专业专注于为跨国制造企业提供定制化、一体化、嵌入式的供应链物流决方案。
在公司第一轮问询反馈中,发审委问询公司第二大股东因外汇管制无法完成实缴出资的合理性?公司回复后发审委没有因为该问题而否决公司上市,说明公司的解释取得了发审委的认可。
一、案例及问题


公司股东天津海天汇荣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发行人18.06%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2017年年5月,海天汇荣以拟以3,125万元认购发行人的新增注册资本,因外汇管制原因无法完成对发行人的实缴出资;2019年年12月,海天汇荣向境内企业上海丽河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河森”金)借入境内人民币资金3,128.97万元,用于完成对发行人的实缴出资。
本次申报前海天汇荣以发行人的分红款向丽河森偿还借款1,310万元;2023年年6月,海天汇荣的主要出资人叶承智分别在境内向丽河森偿还700万元,偿还币种为人民币;2023年年7月,叶承智在境外向丽河森的主要股东古丽偿还剩余借款1,118.97万元,偿还币种为港币。
二、案例解析


IPO上市实务中,公司股东经常存在外籍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是外籍股东,因此监管机构一般对外籍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非常关注。
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货币资金等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因此一般需要证明其出资为境内合法所得,其次还要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外汇登记。
那么境内合法所得一般包括哪些?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三、公司反馈

(一) 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 明 2017 年 年 5 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

1、明结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间以及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的合理性

根据海天汇荣提供的相关银行流水凭证及对叶承智的访谈结果,2017年5月,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与其同胞兄弟叶承圣决定通过海天汇荣以增资方式入股发行人,并于同月向海天汇荣汇入部分港币资本金,但受制于当时的外汇管制等客观因素,其对海天汇荣的港币出资无法结汇并用于对发行人的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在我国施行外汇管制的背景下,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实施日期2016年6月9日)等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字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同时,为规范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实施日期2016年4月12日),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投资管理”等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海天汇荣作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无法添加“投资”或近似表述,因此无法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用于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综上,2017年5月海天汇荣因外汇未能结汇原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实缴出资具有合理性。

2、其他公司同期是否存在类似案例
经检索,类似案例情况如下:

(二)目前相关外汇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
为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我国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汇发28号文”)等规定,根据汇发28号文的规定及对商业银行的咨询结果,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汇发28号文于2019年10月23日实施后,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字样对其利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等事宜已不再构成法律障碍。针对上述事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的“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吹风会”亦有介绍。
二、结合境外个人的相关外汇资金管理规定,说明叶承智、叶承圣通过海天汇荣向发行人出资的必要性,未直接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
2017年5月,叶承智、叶承圣通过海天汇荣入股发行人。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时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等外商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叶承圣利用外汇直接向发行人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税收优惠协议,叶承智、叶承圣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可以享受其因股权交易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在税务筹划层面,较叶承智、叶承圣直接出资发行人的投资方案更具优势。因此,叶承智、叶承圣决定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
综上,2017年5月,香港永久居民叶承智、叶承圣利用外汇直接向发行人出资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考虑到税务筹划等因素,叶承智、叶承圣决定通过设立海天汇荣出资发行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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