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讲解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的船舶属于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因B公司未按合同期限交船,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处以的罚款,无论是对方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在最后一期船款中扣减,不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在实务中,如果价格调整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部分原因是对原先合同设计的变更,部分原因是对方的违约罚款等),难以将总的价格调整金额合理分摊到各项价格调整因素的,则可以简化处理,即按照最终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建造成本,作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资产的一项基本特征是能够给企业带来能以货币计量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判断这些绿化支出是否可确认为资产,需从以下角度考虑:
(1)企业发生这些绿化和景观支出,是否系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对重污染工厂的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一定标准,以吸附粉尘和有害气体等),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还是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由企业自愿发生的非强制性的绿化支出。
(2)企业购置的绿化、山石等,是否系具有投资、收藏价值的名贵树木、奇石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绿化支出,企业可将其确认为资产:
(1)该绿化支出系为了满足法律法规对环保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并且达到该强制性要求是该厂区获得生产许可的必要前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相关表述:“ 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见原书第 68 页),这类为了满足强制性的环保要求而必须发生的最低限度的绿化支出,在性质上类似于安全设备或环保设备,可比照同一原则处理。
(2)以投资增值为目的购入的名贵树木、奇石等。这类资产主要是为了投资增值的目的持有,其性质上属于投资资产,可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对于奇石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投资资产,可不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成本-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于名贵树木,应当在一个适当的年限(最长不超过该类树木取得时的预期剩余寿命)内摊销,采用“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的后续计量模式。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其他绿化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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