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度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佣金等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依法计算后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本文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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