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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次收购,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分次收购,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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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及问题


A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11月,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其中B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另外100万美元由C公司认缴(C公司最终控制人是B公司最终控制人之妹,其妹已加入外国籍)。2007年11月,B公司将原值2,587,966.56元、净值2,449,505.26元的与生产保健品、日用品等生产线相关的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实物资产用于对A公司出资,该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原值为2,532,971.70元、净值为2,432,206.16元;按当日汇率折算后的出资金额为美元26.67万元。2008年1月B公司以货币对A公司出资53.33万美元。A公司于2009年2月新增注册资本220万美元,全部由C公司认缴。截至2013年6月30日,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258.849916万美元,其中B公司认缴注册资本80万美元,实际出资80万美元。B公司对A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400万美元的比例为20.00%;实际出资80万美元占其实收资本258.849916万美元的比例为30.91%。
B公司2013年1月3日同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C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A公司69.09%的股权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为76万加元。2012年12月27日,B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当于人民币510万元的收购款,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工商变更申请,2013年1月6日正式受理工商变更,改选了董事会成员等,收购行为完成。
如上文背景资料所述,B公司收购C公司是否构成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一)本案例首先需要确认企业合并的性质:从“C公司最终控制人是B公司最终控制人之妹,其妹已加入外国籍”这一点来看,B、C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不是同一人,虽然系兄妹关系,但一般来说兄妹之间利益也是独立的,这与其国籍无关。因此,判断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另外,因为B原持有被合并公司的30.91%的股权,再次收购应为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二)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该项交易应界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前提下,相应的准则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个别报表层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合并报表层面),应注意购买方的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即:

(1)个别报表层面,构成了从权益法到成本法的转换,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注意,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则加粗部分应改为“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处理”。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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