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案例首先需要确认企业合并的性质:从“C公司最终控制人是B公司最终控制人之妹,其妹已加入外国籍”这一点来看,B、C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不是同一人,虽然系兄妹关系,但一般来说兄妹之间利益也是独立的,这与其国籍无关。因此,判断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另外,因为B原持有被合并公司的30.91%的股权,再次收购应为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二)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该项交易应界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前提下,相应的准则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个别报表层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合并报表层面),应注意购买方的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即:
(1)个别报表层面,构成了从权益法到成本法的转换,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注意,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则加粗部分应改为“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处理”。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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