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25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2012年商务部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有的省份还颁布了相应的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费合同行为指引,比如《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北京市预付卡管理条例》。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
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评: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是同一个纳税人,消费者也是无法取得报销的增值税发票,无论是普通还是专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售卡方与销货方为同一纳税人的情况下,预付卡为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
1、增值税申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哪怕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因此一般也不存在票表比对不通过情形,有些地区对于开具了不征税发票是纳入了税票比对的,如果不填写会无法通过比对,无法申报,只能去报税大厅申报。
2、企业所得税申报
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不征税收入应当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但如果是同一纳税主体,有可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提前确认纳税义务进行增值税税务申报,这时候企业所得税也应该进行正常申报。
售卡方在销售预付卡取得预收款时,应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持卡人持卡消费时,售卡方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不能再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实务中,如果售卡方与销货方为同一纳税人时,消费者如果坚持要按照消费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在售卡时不开发票,根据实际消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这样处理与预付卡备案信息等会产生风险,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销售预付卡并取得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消费者使用预付卡并消费时(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售卡方在售卡时点取得预收资金但不是纳税主体,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货方在消费者实际消费时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购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凭证,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如销售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明细单,财务人员可依据证明购物卡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凭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例如:
1、给员工发放福利
公司可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员工签收单以及审批单等证明文件入账,并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应当按照其价值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送给客户
公司可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赠送记录、审批单等证明文件入账,并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客户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为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3、购买办公用品等
公司可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购物小票、审批单等证明材料入账,并根据实际消费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销售本公司的产品达到一定销售额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
1、持卡人实际购物时候按照消费开票,可能形成错误开票或虚假开票
2、销售方给售卡方开票纳税,又给消费者开票,造成重复纳税。
1、增值税方面: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主体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当天,实务中发卡企业多数按实际收款数额报税,不按照实际开票金额报税,造成增值税延期缴纳,可能收到处罚。
2、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消费者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发卡方因购物卡未消费完毕或购物卡丢失,未将该部分额外所得转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实务中真正扣个税的还是比较少的,但是确实存在税务风险。
金税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公司购物卡情况,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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