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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上市公司超13亿元资金被离奇划走,这形同虚设的内部控制如何是好?

【财务】上市公司超13亿元资金被离奇划走,这形同虚设的内部控制如何是好? IPO上市合规号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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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详情


2023年12月22日晚,威创股份(002308)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的公告》,称公司本身及拟收购方刘钧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335 号),2023年12月24日公司又披露了《关于上层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根据公司披露的内容,2023年9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有限合伙人蒙萨斯(台州)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西岭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西岭能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拟收购方西岭能源实际控制人刘钧于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期间,通过共管银行帐户将公司13.3亿元资金划拨到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于10月31日全额归还公司,但自11月1日起又分次分批划出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尚未归还公司。
人事变动方面,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书晗于2023年11月3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张文栋于2023年11月30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以上两位董事及高管的辞职信息因公司处于被调查阶段,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对外公告披露。
二、案例解析


根据披露内容让人细思极恐,也就是说收购事项还没完成,拟收购方就有权利把上市公司共管账户的13.3亿元转出去,这是怎么被审批通过的?

查看公司2023年9月30日三季度报告,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10.08亿,现金等价物8.83亿,营业收入累计3.63亿,同比减少24.81%,净利润1347万,同比减少130.40%,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5.15亿,2023年1-9月累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8亿,查看2022年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69亿,可见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非常差,现金流非常紧张。

难道公司管理层意识到公司经营情况恐怕不乐观了,通过这种方式把上市公司现金一下子掏空了?针对此事公司没人反对吗?

经查看公司最近的人事及事项变动,2023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香女士、总经理陆宇先生、财务负责人周丰先生因工作调整辞职,2023年11月1日公司副总经理陈晓梦女士辞职,2023年11月3日董事会秘书张书晗辞职,2023年11月30日独立董事张文栋辞职,2023年10月30日三季度报告审议过程中竟然有一票反对。

看来公司的内控从签署收购协议起,已经形同虚设,内部有反对意见的人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毫无办法,公司已经是实控人的一言堂了,由此可见,此事早有端倪。

这个案例性质恶劣,进一步说明了公司内控的重要性以及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重要性。我们所说的一般内部控制其实是站在公司角度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资产的完整、披露信息的可靠、管理效益的提高,从而促进实现战略目标,但这也仅是合理保证,存在局限性,内控制度及流程对于公司最高的权利组织董事会,最终审批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一般约束力较小,因为公司如果是实控人的,实控人是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执行内控制度的决心相对还是很大,效果很显著,但如果像这个案例,实控人不想要这个上市公司了,那一切的内控都是形同虚设,不排除是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最终跑路,留一地鸡毛的投资者。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包括证监会以及各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也直接决定了此类事情发生的概率,如果成本远大于收益,估计动力就会小很多。

三、法律处罚

以上这个案例,我们看到证监会对公司本身立案的理由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可能依据的主要条款: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新《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这个案例是资金占用的话涉及哪些罪名?可能涉及的罪名可能有:贪污罪、侵占资产罪、挪用资金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上市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对落实《公司法》、《证券法》禁止资金占用将起到更大的效果。但对于“一股独大”,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成员不愿意“唱反调”,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积极配合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的情形,因此,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完善专门的制度,是防范资金占用的关键环节,是公司治理和内控控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全社会高度重视防范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占用,董监高轻则要受到公司纪律处分,重则要进行民事赔偿、进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我们还是期待监管机构要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此类行为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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