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披露内容让人细思极恐,也就是说收购事项还没完成,拟收购方就有权利把上市公司共管账户的13.3亿元转出去,这是怎么被审批通过的?
查看公司2023年9月30日三季度报告,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10.08亿,现金等价物8.83亿,营业收入累计3.63亿,同比减少24.81%,净利润1347万,同比减少130.40%,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5.15亿,2023年1-9月累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8亿,查看2022年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69亿,可见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非常差,现金流非常紧张。
难道公司管理层意识到公司经营情况恐怕不乐观了,通过这种方式把上市公司现金一下子掏空了?针对此事公司没人反对吗?
经查看公司最近的人事及事项变动,2023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香女士、总经理陆宇先生、财务负责人周丰先生因工作调整辞职,2023年11月1日公司副总经理陈晓梦女士辞职,2023年11月3日董事会秘书张书晗辞职,2023年11月30日独立董事张文栋辞职,2023年10月30日三季度报告审议过程中竟然有一票反对。
看来公司的内控从签署收购协议起,已经形同虚设,内部有反对意见的人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毫无办法,公司已经是实控人的一言堂了,由此可见,此事早有端倪。
这个案例性质恶劣,进一步说明了公司内控的重要性以及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重要性。我们所说的一般内部控制其实是站在公司角度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资产的完整、披露信息的可靠、管理效益的提高,从而促进实现战略目标,但这也仅是合理保证,存在局限性,内控制度及流程对于公司最高的权利组织董事会,最终审批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一般约束力较小,因为公司如果是实控人的,实控人是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执行内控制度的决心相对还是很大,效果很显著,但如果像这个案例,实控人不想要这个上市公司了,那一切的内控都是形同虚设,不排除是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最终跑路,留一地鸡毛的投资者。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包括证监会以及各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也直接决定了此类事情发生的概率,如果成本远大于收益,估计动力就会小很多。
以上这个案例,我们看到证监会对公司本身立案的理由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可能依据的主要条款:
如果这个案例是资金占用的话涉及哪些罪名?可能涉及的罪名可能有:贪污罪、侵占资产罪、挪用资金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上市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对落实《公司法》、《证券法》禁止资金占用将起到更大的效果。但对于“一股独大”,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成员不愿意“唱反调”,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积极配合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的情形,因此,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完善专门的制度,是防范资金占用的关键环节,是公司治理和内控控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全社会高度重视防范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占用,董监高轻则要受到公司纪律处分,重则要进行民事赔偿、进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我们还是期待监管机构要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此类行为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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