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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待处置的原子公司剩余20%股权能否认定为“持有待售资产”?如果撤销处置后续如何计量?

【财务】待处置的原子公司剩余20%股权能否认定为“持有待售资产”?如果撤销处置后续如何计量?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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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及问题


2012年12月5日,A公司与B公司及4名自然人就A公司全资子公司C公司股权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进行转让,股权总价款为1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分两次分别向B公司转让所持标的股权的70%和20%,对应转让价款分别为8,120万元和2,320万元,两次交易独立完成;向4名自然人转让所持标的股权的10%,对应转让价款为1,160万元。上述首次向B公司及4名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处置日及相关股权的工商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第二次向B公司转让股权的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即B公司在2014年3月31日前或不迟于该日支付第二次股权受让款。若B公司能在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款,则A公司同意将其在过渡期(首次交割日至二次交割日的期间)内持有的C公司2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让渡给B公司。同时约定:B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受让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二十天的,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A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同时为审计报告日)为2014年3月27日,截至该日,B公司尚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因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在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日之前,注册会计师取得了A公司管理层关于继续执行该协议的确认函,同时向B公司函证,B公司回函确认继续执行该项协议。根据A公司、B公司合同约定及其执行该协议的意向,双方最终可能实际执行的价格最大可能性是合同原约定的2,320万元,其可变现净值为2,320万元,因而2013年度会计报表按权益法确认20%股权对应的投资收益,同时按其与可能的交易价格2,32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截止2014年12月18日,双方尚未完成股权二次交割,因B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因2014年3月31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未出),双方对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收益归属及滞纳金支付存在一定分歧,目前尚未形成书面文件。
如上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对于尚未完成转让的C公司的20%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二、案例解析


根据背景资料介绍,我们理解,虽然A公司向B公司转让C公司70%和20%股权的交易是在同一份协议中约定的,但这两项交易彼此独立,并不是互为前提,并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所指的“一揽子交易”。在第一项交易已于2012年内完成的情况下,后一项交易实际上是单独处置联营企业股权(假设在持股20%期间,A公司能够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背景资料的说明,“截止2013年度报告报出日,B公司尚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因2013年度报告报出日在约定的二次交割日之前,注册会计师取得A公司管理层关于继续执行该协议的确认函,同时向B公司函证,B公司确认继续执行该项协议”,即根据当时可获取的信息分析,该项股权转让交易的完成具有高度可能性。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有待售资产”判断标准(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在2013年末,应认为符合认定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即2013年末对其按转入持有待售状态时的原账面价值和预计可收回金额两者孰低计量。因此我们理解2013年末的账务处理(期末计量金额为预计可收回金额2,320万元)基本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根据2014年内的最新发展情况看,我们理解到2014年末,选择是否解约的主动权在A公司手中,A公司可以选择对其自身最有利的处理方式。鉴于“双方对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收益归属及滞纳金支付存在一定分歧,目前尚未形成书面文件”,表明该20%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最终获得履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而截至2014年末,该20%股权投资已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判断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九条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即,对2013年度的报表应按对该20%股权进行权益法核算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包括对2013年末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项减值准备从未计提过(而不是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但在2014年末,应根据当前的最新发展变化考虑该项股权投资是否已经发生减值,考虑是否需在2014年末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但不是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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