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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等而预付的款项,在资产债表上应如何列报?

【财务】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等而预付的款项,在资产债表上应如何列报?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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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流动资产而预付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列报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

二、案例解析


企业根据与供应商、承包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等签订的相关合同,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流动资产而预付给供应商、承包商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等的款项(如预付设备购买款、预付的出包工程款、预付土地出让金等),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列报为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可根据其不同的性质确定所属的报表项目,通常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列报。

三、结论基础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1123预付账款”科目的使用说明中提到“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但这只是对企业账务处理所作出的规定。在判断一项资产是属于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时,应当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十八条:

第十七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对于企业为了购建非流动资产而支付的预付款项,逐条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所列各项条件分析:

第(一)项不符合,因为正常情况下,这些预付款项最终将形成非流动资产,即以非流动资产的形式收回,不会在未来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变回现金)、出售或耗用(计入损益)。企业支付预付款项的通常意图就是取得非流动资产,收回现金仅仅是在对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不属于正常情况,因此在对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收回现金不属于在考虑资产流动性问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项不符合,因为企业支付的预付款项或者由这些预付款项所形成的非流动资产都不是为了赚取买卖差价的目的而持有的。

第(三)项不符合,因为正常情况下不会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第(四)项不符合,因为预付款项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流动资产而预付的款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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