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且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本案例中,原股东仅为甲和乙,判断是否存在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时应仅考虑甲和乙的相对持股比例。增资后,甲持股比例变为70.83%(=(1400+130)/(2000+160)),高于原持股比例70%,满足“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取的新增股份”,因此构成股份支付,应将超出部分0.83%所对应的股份18万股(=(2000+160)*0.83%)乘以增资日公允价值与入股价格之间的差额10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80万元。乙持股比例变为29.17%(=(600+30)/(2000+160)),较增资前下降,不满足“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取的新增股份”,因此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若将甲、乙增资份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股份数进行比较,亦可以得出相同结论。甲增资130万股,高于其按照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增资份额112万股(=160*70%),因此应将超出的18万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80万元。乙增资30万股,低于其按照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增资份额48万股(=160*30%)不满足“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取的新增股份”,因此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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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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