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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验资报告日期能否确定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以规避评估报告失效的问题?为在职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从资产评估结果中剔除?

【财务】验资报告日期能否确定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以规避评估报告失效的问题?为在职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从资产评估结果中剔除?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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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A企业以2010年9月30日进行转企改制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分别于2011年8月8日、2011年9月28日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复及报备。在2011年12月2日,由省财政厅对其国家资本金下发批复,此时资产评估结果1年的有效期已过。A企业拟将为在职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资产评估结果所确定的结果中扣除,这样会导致改制后的新公司账面确认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小于省财政厅批复的国家资本金(评估结果)。

基于上文“背景”信息:

1、验资报告日期能否确定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以规避评估报告失效的问题?

2、为在职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从资产评估结果中剔除?

二、案例解析


1、验资报告日不能早于有关主管部门下达有关改制批复的日期,因为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包括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转企改制国家资本金批复等)是改制设立新公司的依据。如果验资报告日早于改制批复的下达日期,则不仅验资结果中的资本金设置及其出资资产价值将没有足够依据,该公司设立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也将存在疑问。

鉴于批复下达时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已过,可以建议企业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三十六条关于“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的规定,申请由主管机关对其有效期限特批延长,否则到验资报告出具时,我们是不可能依据在验资截止日已经失效的评估报告作为发表审验意见的依据的。

2、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一)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

(二)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

(三)自2004年初至财企[2009]117号通知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

集团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部(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制度,应当是明确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的正式文件。

“背景”资料中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不符合上述可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的统筹外费用的确认条件,故只能由企业自行从损益中列支,不能从改制时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

—END—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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