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公司借给子公司(处于基建期,无经营活动)资金,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不收取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收到的款项列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母公司将支付的资金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否恰当?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借入、借出双方各自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方式问题,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做法,可能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也可能作为经营活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有无明确的偿还期限约定;
2、报告期内借出和收回交易的发生频率;
3、涉及本金金额的大小;
4、实际借款期限的长短。
在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事先不确定,拆出和归还交易发生频繁且涉及金额较大,且不带利息的情况下,更接近于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之,借出一方更接近于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更接近于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将收到借款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虽然可以简化其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的合并抵销,但对其单独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而言是不恰当的。
因此,在本案例中,子公司将所借入的资金作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不恰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应地,借出方母公司相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另外,借入方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对照母子公司之间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双方各自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的相关指引,判断该资金是应作为权益还是负债项目列示,以及如何计量的问题。
在委托贷款中,对于借出方而言,贷款本金的发放可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可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借入方而言,收到借款本金可作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可作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借入方支付的利息,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对于委托贷款借出方的利息收入,此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以下两种做法应当都是可以接受的,企业一旦选择其中一种,即应保持一贯性:(1)与利润表上将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做法一致,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考虑到本金的发放和收回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投资活动,所以将利息收入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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