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作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因B公司到期无力归还贷款,根据2011年初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B公司负有7,189.4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债务,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8月10日,C银行、B公司以及A公司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66,176,101.52 元,2011年10月A公司之子公司D公司替B公司还清所欠贷款。A公司为B公司之母公司,即B公司与D公司为兄弟公司。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代关联方偿还贷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是B公司和D公司的母公司,后两者为互相之间无投资关系的兄弟公司,则在A公司,应当考虑要求各公司之间比照非关联方之间的独立交易原则互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尽可能进行资金的往来结算。
如果A公司仍然在法律上保留向被担保人B公司的追偿权利,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二十四条(修订后2017年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三十条(修订后2017年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A公司在其子公司D公司代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就其向被担保方B公司享有的追偿权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其初始计量金额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为了加强应收款项管理,也可以在账面记录中分别确认其他应收款和坏账准备,但在报表列报中应互相抵销)。如果因为B公司财务状况很差,明显无偿还能力,因而A公司预计可从B公司收回的追偿款为零,则最终在A公司个别报表上体现的处理效果就是“对B公司的债权价值为零,将实际归还的款项与企业原计提负债的差额调整营业外收入”。即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账务处理为:
在法院判决之前,对预计将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在法院判决后也作出同样分录或相反处理,累计确认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的余额调整至71,894,000元:
借:预计负债—B公司借款担保案件71,894,000
贷:其他应付款—D公司66,176,101.52
营业外支出5,717,898.48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66,176,101.52
贷:坏账准备66,176,101.52
如果A公司不再要求被担保人B公司返还代偿款项,并且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则A公司应将代偿款项增加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贷记“其他应付款——D公司”,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同理,如果A公司不再向D公司返还代偿资金,由于A是D的母公司,因此该交易对A公司和D公司双方的个别报表而言,应分别作为减资处理:A公司减少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D公司将代偿款项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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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审众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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