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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用安置补助款新购厂房可否免契税?

【税务】用安置补助款新购厂房可否免契税? IPO上市合规号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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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问题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生产企业,位于朝阳区的厂房被市政府征收,市政府给了一笔安置补助款,请问我公司用该笔安置补助款在北京新购厂房是否可以免契税?

二、案例解析


《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4年6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5月)》第6问“用拆迁补偿款购买非住房可以免征契税吗?”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规定:“(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综上,你公司用该笔安置补助款在北京新购厂房,对成交价格未超出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契税。

—END—

本文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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