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为一家制造业企业生产通用产品销售给不同客户。
情形一,在A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客户要求,一般会约定在产品交付后A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价格给客户开具发票后,客户方才支付合同价款。因为合同标的较为简单,通常A公司将合同内相关履约义务已执行完毕后,为客户开具发票之前,A公司业务人员会电话与客户沟通确定开票金额之后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二,A公司存在另外一种合同约定,在产品交付后A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价格给客户开具发票,同时将所有产品相关资料,例如原产地证书、数量和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一起交付后,客户方才支付合同价款。
情形三,A公司有一部分主要客户采用月结方式进行结算,未要求发票提前开具为合同付款的一个条件,但是约定在下月上旬结算上一个月份的金额,客户经常会针对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提出降低价格的要求,在结算价款中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予以扣除,但扣除金额相对结算金额比例较小,低于5%。
情形四,B公司是一家律师公司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按时收费,合同约定是每月末25日开具账单,与客户在月末前确认一致,之后开具发票给客户,客户将在收取发票后10日内付款。B公司在每个月末会根据当月每个客户的咨询时长准备账单发给客户,按照以上合同约定流程收款。实务中部分客户较为配合,在月末即可完成对账程序,部分客户不配合,导致存在1~2个月后才予以确认账单。
问题:
(1)情形一中,向客户开具发票之前,A公司确认收入时应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
(2)情形二中,向客户开具发票和交付相关产品资料之前,A公司确认收入时应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
(3)情形三中,在当月月末,A公司确认收入时应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
(4)情形四中,B公司与客户对账,对当月收入金额确认一致后确认收入时,确认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账款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情形一和二。新收入准则中区分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的其他因素是指影响收款的条件,例如“投入法”中确认的收入大于与客户结算金额时,差额部分因未与客户结算因此列报为“合同资产”。A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发票、产品证明书等,虽然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但仅是一般商品、服务交易中的惯例且较易执行,不构成实质性的履约义务。同时发票为中国税务法规要求的法定入账凭证,因此不应构成合同资产定义中“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在A、B公司与客户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确认结算金额并进行收入确认时,应当确认“应收账款”而非“合同资产”。
情形三。当月收入确认金额中包含可变对价成分较小,同时结算也是在下月上旬,距离时间较短,这种结算通常认为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结算,因此我们倾向于在确认收入同时列报为“应收账款”。
情形四。①客户较为配合,在月末即可完成对账程序,同情形一、二,在结算金额确定后可以确认为“应收账款”。②客户不配合或常常存在异议的,导致存在1~2个月后才予以确认账单的情况,则说明该种结算是实质性结算,对结算金额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建议应在确认收入时先确认“合同资产”,待与客户确认账单后转入“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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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会计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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