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试问纳税人又对虚开发票的罪行了解多少呢?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大多数纳税人对虚开发票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不算虚开,然而真实情况却不仅如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
(一)为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上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虚开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如果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犯此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竟然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作为企业负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不是应该更加警醒呢?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三、真实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青刑二终字第163号
戴某,海瑞公司主管,为偷逃税款,通过徐某从孙某所有的鹏骏德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抵扣税款。
海瑞公司虚开发票税额648770.04元,海瑞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介绍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创收和合理避税都应该是合法途径,不应为了一己私利走上违法的道路,最后提醒广大老板和财务人,坚决杜绝虚开发票,遵纪守法才是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