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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这些新变化或许与你有关

11月,这些新变化或许与你有关 河北洲易联电子商务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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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亚马逊11月将实行这些1亚马逊FBA对11月1号开始发货到FBA的商品提出的新要求开始执行为了确保亚马逊能快
亚马逊11月将实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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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FBA对11月1号开始发货到FBA的商品

提出的新要求开始执行


为了确保亚马逊能快速准确地接受卖家的FBA商品,自2016年11月1日起,亚马逊将要求卖家为发送至亚马逊运营中心的每个箱子提供箱内物品信息。如果卖家不愿或者无法提供信息,则11月和12月每件商品需要向亚马逊缴纳0.15美元的费用。而1月至10月该费用为每件商品0.10美元。同时,11-12月称重处理费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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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号起A-Z投诉索赔期限改为3天


从2016年11月14日开始,卖家对于买家发起的A-Z索赔时限由原来的7天缩短到3天,新规意在提高买家的售后体验。卖家有3天的时间回复买家提出的投诉。如果卖家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则买家将获得胜诉。直接回复买家或者致电Seller Support不属于正式的Claim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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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号起亚马逊就要开始收取秒杀费用了


从亚马逊官网获悉,2016年11月21日开始,参与亚马逊特惠秒杀活动(Lightning Deals)的卖家将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不再免费。

亚马逊官网还回答了以下一些问题:
1. 为什么卖家需要缴纳这笔费用才能发布秒杀优惠产品?亚马逊:一开始亚马逊只是在有限的时日里免费推出这种自助式秒杀优惠活动。自从这个活动推出以来,亚马逊已经为顾客创造了许多增量价值,并为顾客提供了一个发现新优惠的渠道。这笔费用不仅能为卖家获取这种新价值,还能让卖家在参加了这次秒杀活动之后得到一种“光环效应”,有助于带来更多顾客及销售额。
2. 如果秒杀活动达不到卖家想要的效果,卖家能得到这笔费用的退款吗?亚马逊:如果一个产品已经参加了秒杀活动,亚马逊将无法提供这笔费用的退款。但是如果取消参加活动或者产品不能正常参加秒杀活动的话,亚马逊将不会收取这笔费用。

3. 什么时候缴纳费用?亚马逊:这笔费用将在产品在指定日期参加了秒杀优惠之后被收取,费用将直接从卖家账户里扣除。



海关11月将实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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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9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涉及聚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橡胶、钙包芯线、硫包芯线、硅钙合金包芯线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五种商品。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涉及加氢热塑丁苯橡胶、热塑丁苯橡胶SEPTON8004和螺旋肋预应力钢丝三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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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的执行和操作,海关总署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公布,涉及《稽查通知书》、《稽查调审单》、《检查记录》等13份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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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以及分批纳入试点范围的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试点内容包括企业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以及海关对税收要素的审核后置。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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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三、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五、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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