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那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数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1.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3.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扣减应缴纳税税费。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期=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就不得重复享受。
来源:佛山税务、国家税务局、网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