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磅公告,《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1 号)已正式公布,该办法将于 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规在规范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强化欠税管理等方面作出多项调整,将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一、明确欠税范畴,这些款项也将纳入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对 “欠税” 的定义和范畴进行了清晰界定,欠税指纳税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其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包含在内,且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会一并进行公告。
具体来看,以下五类情形均属于欠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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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税的; -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仍未缴税的; -
税务检查已查定应补税额,未按期缴纳的; -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未按时缴纳的; -
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的情形。
税务机关会对上述欠税及滞纳金数额及时开展核实工作,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二、统一公告主体与频次,多渠道可查欠税信息
在公告主体上,新规将原来的分级公告调整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统一作为公告机关,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了公告主体混乱的问题。
公告频次也实现了统一,要求公告机关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其他渠道补充公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会在官方网站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实现欠税信息公开透明。
三、公告内容更细化,不同主体信息公示有区别
欠税公告会根据纳税主体类型,公示不同维度的信息,确保内容完整且精准:
- 企业或单位
:需公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证件信息、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个体工商户
:公示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证件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等上述同类核心信息;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公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等关键信息,兼顾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
四、新增异议确认流程,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新规增设了公告前确认及异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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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机关在公告前,会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确认,纳税人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 -
若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录入、计算错误,可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异议,公告机关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结果,异议成立的将及时更正内容; -
即便公告已发布,纳税人若发现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公告程序违法,仍可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机关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保纳税人救济渠道畅通。
此外,新规明确了三类可不公告的欠税情形,包括破产程序中已受偿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经法定清算注销法人资格企业的欠税、破产重整和解后未获清偿的税款等,同时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不予公告。
五、强化欠税联动管理,明确公告责任
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的同时,会依法催缴欠税,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不得仅以公告替代法定清缴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和后续涉税业务产生直接影响,以此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应公告未公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将责令整改,并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确保公告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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