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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自然人代开”节税被查!权威解读其法理依据以及适用场景

滥用“自然人代开”节税被查!权威解读其法理依据以及适用场景 亿云财务官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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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然人代开”的适用场景应该注意把握并同时符合:经营所得、临时性、在主管税务机关所辖范围内。
作者:CFO大叔
来源:公众号【亿云财务官】


目前市场上最火的三类节税工具,莫过于“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

然而,每一类工具都有其法理依据和适用场景,但市面上90%以上的所谓“税筹机构”自身都迷迷糊糊或者故意不向客户阐述清楚。

大叔期望通过用3篇文章,来分别阐明“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这三类节税工具的法理依据以及适用场景,以助大家更好地规避自身企业的财税风险,以免被所谓“税筹机构”忽悠。

Ok,让我们从“自然人代开”开始吧。



一、案例:某模型加工制造企业因接受大量“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被查
大叔跟踪服务多年的一家主营模型加工制造的企业客户,总部位于深圳,在四川、湖北等地设有区域子公司,2019年经不住老板朋友介绍的某税筹机构的游说(大叔曾向该企业老板和财务总监明提示过风险),因贪图“自然人代开”操作简单和低成本的便利,自去年起开始大量接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在近期被查了。
被查后,该企业财务总监受老板委托,立即与大叔联系咨询对策。
经过沟通,大叔了解到以下情况:
1、该企业的业务规模在近几年呈稳重有升的态势,使用“自然人代开”后,账面上的人工成本比正常水平下降了一半,也就是大约一半的人工支出用“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来解决了。
2、这些“自然人代开”的发票,80%用于发放工人/员工的工资,20%用于业务返佣性质的白条支出平账。
3、该企业的工人/员工主要是来自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四个省份,为规避既是本公司工人/员工又凭由他们代开出的发票来入账付款所产生的风险,公司决定在向自然人账户打款的时候,采取了交叉打款的方式:比如深圳公司给湖北公司员工提供的账户打款,湖北公司给四川公司员工提供的账号打款,四川公司给深圳公司员工提供的账户打款。
4、“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是由安徽和山东两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开出,都已正规缴纳了税款。
5、由工人班组长和主管级别员工牵头收集工人/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由财务人员集中管理,用于代开发票并收取款项后再二次归集和转账。
6、有部分收款个人与付款公司之间,签订了简单粗糙的承包协议。



二、“自然人代开”的主要法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5、《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8、《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上述法规条文就是现在火热的“自然人代开”的主要法理依据所在,其核心要点可简要归纳表述为: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所辖范围内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认定为其他(临时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未办营业执照),并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予以核定征收。



三、“自然人代开”的适用场景并简析案例
1、适用场景
通过大叔刚才简要归纳得出的“自然人代开”主要法理依据核心要点,已经可以看出“自然人代开”的适用场景应该注意把握并同时符合:经营所得、临时性、在主管税务机关所辖范围内。
1)经营所得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收入是不是“经营所得”,主要由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判断,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内容、性质、形式以及报酬计算支付条款,又是判断是不是“经营所得”的最主要依据,这是实操中一个麻烦点所在。
2)临时性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收入是不是“临时性”的,主要由该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频次决定(若是经常性的,则应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这个很容易理解。
3)在主管税务机关所辖范围内
如何理解“在主管机关所辖范围内”?这是实操中最难、最受限,也是风险所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优先)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应当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通俗而言,就是应当优先向业务发生/成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票交税,或者向自然人户籍地/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票交税。
2、简析案例
1)人工成本骤降
在业务规模呈稳重有升的态势中,将近一半的人工支出用“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解决了,导致账面上出现人工成本骤降的异常,与业务发展的正常逻辑明显不符,自然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2)合同缺失/粗糙
只有一部分收款个人与付款企业签订了合同,且合同简单粗糙,导致不能自我有力证明所获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
3)不在辖区范围
因工人/员工主要是来自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四个省份,又实行深圳、湖北、四川公司“交叉付款”,但发票却是从安徽和山东开来的,导致既不是在业务发生/成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票交税,又不是自然人户籍地/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票交税——即“两头在外”。
4)长期大量开票
从去年以来,长期大量接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临时性”、低频次的特性。



大叔点评:

目前市面上90%以上的所谓“税筹机构”,只是想着充分利用其手上掌握的某个节税工具或者客户觉得比较方便省事某个节税工具,让客户快速“开票走账”实现成交,至于在使用“节税工具”的时候,是不是在法理依据上和业务场景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会不会给客户产生遗留问题——在给客户解决一个眼前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并埋下了一个新的问题,他们不管不care,所有风险、责任和不利后果,最终还是由客户自己兜底。

“自然人代开”目前已俨然成为“发票生意”,企业(老板)没有资金走账的安全顾虑即可快速低成本获得发票入账,而所谓的“税筹机构”也能快速赚取到利润,两方都觉得爽歪歪。但“自然人代开”就像一剂处方药,并不是“万金油”,需要在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再考虑适用场景,否则将如文中案例那样发生被查的不利后果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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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CFO大叔(ID:980205245),资深CFO,10多年财税咨询及筹划工作实战经验。曾先后在上市央企、某知名互联网文化娱乐企业和行业领先的某智慧财税服务机构从事财税筹划管理、上市挂牌辅导等工作,作为专家顾问带队为上百家企业客户和明星名人提供了财税咨询筹划辅导相关服务,关注新时代的前沿新技术、管理新理念、商业新模式和娱乐新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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