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最火的三类节税工具,莫过于“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
然而,每一类工具都有其法理依据和适用场景,但市面上90%以上的所谓“税筹机构”自身都迷迷糊糊乱说一通或者故意不向客户阐述清楚。
大叔期望通过用3篇文章,来分别阐明“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这三类节税工具的法理依据以及适用场景,以助大家更好地规避自身企业的财税风险,以免被所谓“税筹机构”忽悠。
Ok,之前已经探讨过“自然人代开”,今天让我们来说说“个体/个独”。

一、案例:某文化传媒企业因使用多个“个体/个独”节税被查
某文化传媒企业李老板,2018年报名听了所谓知名财税机构“张X宝”老师的课程后,回到企业便一口气注册了2个核定征收的“个体”和“个独”,来给自己的有限公司提供发票。李老板非常高兴,进项发票供应有了着落,不用再为利润虚高和股东分红忍痛交税而烦恼!
结果,在2019年第三季度被税务机关通知自查补税,李老板顿时懵了!
2019年第四季度,大叔经李老板朋友介绍,给李老板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时,了解到以下情况:
1、 2个核定征收的“个体/个独”的负责人(投资人)就是他们企业的股东和会计。
2、用“个体/个独”开出的发票解决了工资避税、股东分红和一些无票支出,在收入规模和员工人数有增长的情况下,账面上人工成本比之前下降了约40%, 利润下降到不到50万元。
3、用个体“个体/个独”开具了共计100多万元的咨询费和技术服务费类发票。
4、2个核定征收的“个体/个独”的银行对公账户,在每次收到款后迅速提现到私户,其中一个账户被银行冻结了,被通知需要配合提交资料和说明。

二、“个体/个独”节税的主要法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法规条文就是现在火热的“个体/个独”节税模式的主要法理依据所在,其核心要点可简要归纳表述为:主管税务机关先对其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然后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税所得额,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个独”节税的适用场景并简析案例
1、适用场景
通过上面对法规条文的梳理总结,我们明白了“个体/个独”主要法理依据核心要点,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应该准确把握“个体/个独”的适用场景,也就是至少需要统筹考虑以下六点。
1)业务真实性
“个体/个独”跟主体企业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存在,是否与主体企业构成实质上的关联交易。如果实质上并没有业务的往来,而仅仅只是为了给企业开票,那么这个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2)业务逻辑性
主体企业在A地,但是“个体/个独”分别在千里之外的B、C、D地,那么究竟是为了采购那里的货物/服务,还是为了核定征收的政策呢?向那些“个体/个独”采购货物/服务,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是否符合经营实际和业务逻辑。
3)人员匹配性
“个体/个独”负责人(投资人)的专业、技能、资源与资历等,是否有与其合同/发票所载的业务性质、形式以及规模量匹配?
4)四流要合一
交易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服务,这四流是否一致?
5)税负率/利润率
主体企业在使用了“个体/个独”之后,税负率和利润率是否出现大幅降低或者严重低于地区行业平均值?
6)银行转账/资金交易
大家都知道,现在对银行转账/资金交易的监管已经越来越严格了,包括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和现金存取,因此在整体筹划方案的“最后一公里”——资金操作细节上,也需要低调和技巧处理,尽量注意控制单次单日资金额度等,避免银行账户被冻结。
2、简析案例
1)人工成本以及利润大幅下降
案例中,业务规模呈稳重有升的态势,有将近40%的人工支出用“个体/个独”发票来解决的,导致账面上出现人工成本骤降的异常,且利润突然下降到50万元以下,与业务发展的正常逻辑明显不符,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2)人员匹配性以及业务真实性瑕疵
案例中,2个核定征收的“个体/个独”的负责人(投资人)就是他们企业的股东和会计,股东和会计分别是传媒、财务背景,又是主体企业的员工,因此人员匹配性明显存在问题(开具大额咨询费和技术服务费类发票),还与主体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关联交易,因此业务交易的正当合理性和业务真实性受到质疑。
3)咨询费和技术服务费发票引发业务逻辑性问题
案例中,2个核定征收的“个体/个独”共计开具了100多万元的咨询费和技术服务费类型发票,但是这么大金额规模的交易,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的服务细节、服务方式、成果提交以及验收标准等具体事项。而主体企业以及“个体/个独”双方,既不能口头表述清楚合同交易涉及的具体事项和关键信息,又不能展示最终的服务成果,由此暴露出合同交易并不符合经营实际和业务逻辑。
4)粗心轻视应对银行账户监管
案例中,在“个体/个独”每次开票收款之后迅速提现到私户,粗心轻视应对银行账户监管,不注意在资金操作这“最后一公里”的细节上,低调、技巧处理银行转账的单次单日额度与频度等,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

大叔点评:
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要首先考虑风险控制,也就是需要注意主体企业不能过度倚重“个体/个独”来解决(供应商端的)成本费用类发票,而是应该基于法理依据去统筹考虑适用场景,才能形成思维上和证据上的逻辑闭环,切实有效管控并规避风险,达到合理合法安全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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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CFO大叔(ID:980205245),资深CFO,10多年财税咨询及筹划工作实战经验。曾先后在上市央企、某知名互联网文化娱乐企业和行业领先的某智慧财税服务机构从事财税筹划管理、上市挂牌辅导等工作,作为专家顾问带队为上百家/位企业客户和明星名人提供了财税咨询筹划辅导相关服务,关注新时代的前沿新技术、管理新理念、商业新模式和娱乐新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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