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FO大叔
来源:公众号【亿云财务官】
目前市场上最火的三类节税工具,莫过于“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
然而,每一类工具都有其法理依据和适用场景,但市面上90%以上的所谓“税筹机构”自身都迷迷糊糊乱说一通或者故意不向客户阐述清楚。
尤其是近年来已有多个“灵活用工”平台都相继爆雷被查,正是说明行业内众多“税筹机构”其自身都没有能力妥善处理好“政策理解”、“税务筹划”、“安全合规”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更是无法确保服务质量,对客户负责。
大叔期望通过用3篇文章,来分别阐明“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这三类节税工具的法理依据以及适用场景,以助大家更好地规避自身企业的财税风险,以免被所谓“税筹机构”忽悠。
前面,已经分别探讨过“自然人代开”和“个体/个独”,现在我们来探讨 “灵活用工”。

一、案例:多家“灵活用工”平台被查,某科技企业使用“灵活用工”被查
对税务筹划行业/方面讯息比较了解的朋友肯定都知道,近年来已有多个“灵活用工”平台相继爆雷被查,比如知名的“云XX”、“金rongXX”、“爱XX”,以及最近爆出的“搜X-财X”、“布X科技”。他们打着“灵活用工、代发薪资、任务众包、财税服务”等旗号干着倒卖发票和对私支付的生意,将资金代发到个人账户并完税。但根本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就连场景平台也是虚构的,走走形式。其中,涉及微商、金融、医药、影视等行业虚开发票和洗钱严重,电信诈骗、传销、博彩等非法资金“洗白”问题突出。被查后,不但资金被冻结、发票开不出,甚至连带客户也被协助调查。客户本想做“税筹”,结果做成了“睡愁”(睡觉都发愁,愁得睡不着)。
2019年6-7月份,大叔在宁波一个客户——某科技企业,突然接到电话通知,因与“金rongXX”的交易可能存在严重的税务问题,被要求:
1、需要配合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在企业现场!
2、在企业现场检查完毕之后,需要按要求准备好材料提交并接受进一步的问询。
客户接完电话就慌了懵了,回过神来,马上联系联系大叔寻求解决方案。
经过沟通,大叔了解到:
该客户引入灵活用工平台——“金rongXX”才3个多月的时间(大叔曾提醒过不要使用,但终究还是抵不住低费率的诱惑),交易金额不大——大概在50万元左右,最近一次20万元的交易完成后发票至今已有20多天都还没开回(平台给的说法是“合作洼地的领导变换,办事风格和流程有些变化,平台正在积极沟通理顺,放心,肯定给开出来,麻烦再耐心等等”),支付给个人的钱差不多一半是真实的宣推策划及活动费用,一半是真实的外部合作业务佣金以及部分员工的绩效奖金,除了合同之外没有进一步有关合同履行的证据性细节资料。
这些事件充分说明了税筹行业的乱象,正是说明行业内众多“税筹机构”其自身都没有能力妥善处理好“政策理解”、“税务筹划”、“安全合规”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更是无法确保服务质量,对客户负责。

二、“灵活用工”节税的法理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5、《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6、《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灵活用工”的适用场景并案例简析
1、 适用场景
通过上面对法规条文的梳理总结,我们明白了“灵活用工”主要法理依据核心要点。但在实际运用中我们还应该准确把握适用场景,也就是需要判断是否具备“灵活用工”的内在需求、作业场景、商业合作关系和作业成果痕迹等构成要件。
1)业务真实性
用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灵活用工”,是否具备“灵活用工”的内在需求。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而仅仅只是为了给企业开票,那么这个有虚开发票的风险。例如,DD打车平台,平台与司机之间进行合作并向司机结算支付报酬,就是典型的真实的“灵活用工”,具备“灵活用工”的内在需求、作业场景、商业合作关系和作业成果痕迹等构成要件。(今后有机会将用一篇文章来专门分析:DD打车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的起源与关系,“灵活用工”平台自身的风险与问题)
2) 业务适配性
用工企业是否适合直接使用“灵活用工”,怎么使用“灵活用工”,是否需要构建/借道符合“灵活用工”业务场景的主体作为“防火墙”,也就是业务适配性。大叔发现,目前绝大多数情况(行业/企业),并不适合直接套用“灵活用工”,而是需要构建/借道符合“灵活用工”业务场景的主体。一方面,这样可以营造/包装出更加符合“灵活用工”的业务场景,在形式和逻辑上增加安全性、规范性。另一方面,可以作为“防火墙”,预防在万一发生风险时,能够进行风险隔离——即由“背锅侠”来筑底!
3) 平台业务逻辑
作为用工企业,必须关注并考察准备合作的“灵活用工”平台的运作逻辑,也就是平台是否具备符合业务逻辑的发单功能、派单/匹配或接/抢单规则,是否厘清了接/抢单人与平台以及业务/任务的最终发包方之间的关系,是否留存有并能追溯/展示作业成果痕迹。
即平台应该拥有相当数量规模的自由个人,业务/任务的最终发包方(直接或委托平台)发布业务/任务,这些发布的业务/任务必须(持续)由一定数量不等的自由个人——接/抢单人——去执行/完成。在平台发布业务/任务之后,由平台按照规则向接单人派单/匹配或接单人自主接/抢单)。接/抢单人与平台以及业务/任务的最终发包方,由一整套协议和机制能够确保三者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而非劳务/劳动性质的关系。从业务/任务发布开始,到接/抢单、执行过程、成果形式、完成交付等留存有痕迹证据,并且能够在事后追溯/展示。
4) 平台运营能力
作为用工企业,还必须关注并考察准备合作的“灵活用工”平台的运营能力,也就是平台是否拥有委托代征证书,是否能够确保收款个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人格属性,是否严格自律并依法依规为收款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去正规完税,是否有卷款跑路风险(了解平台的股东构成及其股东方是否有负面信息/过往劣迹,平台的运作方式以及利润点在哪里,团队骨干资历背景),万一发生被查的情况平台方是否有应对预案以及是什么样的应对预案(如何确保用工企业在资金和税务上的安全)。
5)平台使用技巧
切忌“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也就是必须同时使用几家“灵活用工”平台,使这类供应商多元化,分散风险。这样,以防过度倚重某家平台时,平台出现问题,导致难以善后调转而损失惨重。另外,通过引入多个平台供应商,有利于通过区分与设计不同的业务/费用类型,让每个业务/费用类型对应引入一个平台供应商,可以使账目和报表结构更加优化、更加健康!
6) 银行转账/资金交易
大家都知道,现在银对行转账/资金交易的监管已经越来越严格了,包括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和现金存取,因此在整体筹划方案的“最后一公里”——资金操作细节上,也需要低调和技巧处理,尽量注意控制单次单日资金额度等,避免银行账户被冻结。
2、 简析案例
1) 业务真实性有水分
案例中,支付给个人的钱差不多一半是真实的宣推策划及活动费用,一半是真实的外部合作业务佣金以及部分员工的绩效奖金。
2)平台业务逻辑粗糙简陋
案例中,除了合同之外没有进一步有关合同履行的证据性细节资料。没有从业务/任务发布开始,到接/抢单、执行过程、成果形式、完成交付等整个链条的痕迹证据留存,比如,报价单、执行记录、执行报告、结案报告等。
3)疏忽对平台运营能力考察
案例中的“灵活用工”平台,经过简单的调查就发现其有着P2P背景的大股东,表面上风光强大,实际上外强中干,近几年来这个行业已沦为“过街老鼠”,事件频发!另外,案发后平台方没有任何应对预案,其股东方以及整个团队也缺乏基于财税基本功底的应对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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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总结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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