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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干货丨全面注册制下企业IPO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及规划安排

实战干货丨全面注册制下企业IPO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及规划安排 亿云财务官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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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这对无数创业者/企业家们来说,无疑是国家发放的一个“大礼包”。但在这场“造富运动”中,拟上市企业该如何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统筹安排

作者小杜

审核:CFO大叔

校对:小绵羊

来源:公众号【亿云财务官】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这对无数创业者/企业家们来说,无疑是国家发放的一个“大礼包”。但在这场“造富运动”中,拟上市企业该如何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统筹安排呢?
一、2023年IPO核查的六大涉税风险汇总
1、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在拟IPO企业中,技术创新型企业常见税收优惠依赖问题,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享受税收优惠具备可持续表明企业在上市之后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在特定方面具备的优势具有持续性,如产业技术等。因此,证监会还着重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情况,考察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赖程度,尤其是在全面注册制下,税收监管的力度只会增不会减。如果税收优惠的比例占各期利润的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这会使企业面临政策取消后的经营不确定性与净利润的下降,同时也会阻碍IPO进程的稳步前进。

另一方面,各地方为促进经济发展,会采取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一些企业在享受到优惠政策之后,因这些税收优惠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所以必须将不合规享受的税收优惠从利润中扣除。若企业没有将这部分营业外收入扣除,则会导致利润虚增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2、欠税补缴

拟IPO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涉及税务违法违规而造成欠税补缴问题,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拟IPO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为降低企业税负实施过度盈余管理,利用操控会计利润的手段虚增企业经营成本、隐瞒实际收入,人为降低应纳税额等。当被税务机关稽查后,企业必须接受税收处罚,缴纳欠税及其滞纳金,这会降低企业税务诚信度;二是企业在IPO过程中,为达到上市的强制性要求,可能会采用虚开发票、关联方交易、虚假交易等手段粉饰业绩,虚增利润,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存在虚开发票、虚构不真实交易等情况,就会认定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IPO失败。
3、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因此,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4、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从企业创办到IPO上市,一家企业的股权可能转让较为频繁,对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却客观存在着以下涉税风险:
首当其冲的,就是自然人股东为了减少纳税而低价、平价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除上述风险之外,还存在企业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以及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为减少纳税而存在避税情形的风险。此类税务问题在企业IPO审核中,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查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若发现自然人股东存在偷漏税问题,则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导致企业IPO被否。
5、税务管理问题
拟IPO企业在近三年内存在着税务管理问题,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存在逾期申报的问题。企业通过延迟纳税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或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这种做法虽然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但是却使得企业面临着涉税风险,影响企业IPO审核通过;另一方面,企业存在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问题。企业在税务管理中未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各项纳税事项没有做到据实申报,导致企业面临着偷漏税风险,阻挡企业IPO之路。
此类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生存,成为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绊脚石。无论是出于遵纪守法还是经济理性的考量,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得不偿失,企业在日常税务管理中须严肃对待。
6、企业重组改制的税收问题
为了让企业更具吸引力,企业在上市前通常会对控股架构和营运模式进行重组。重组过程会衍生许多新的税务问题,例如:重组后的营运模式会不会产生新的税务成本、控股架构在税务方面是否具有效率、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税务处理是否恰当等。若企业以此为契机,将业务重组和税务筹划结合起来,不仅能满足上市需要,而且可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此外,资产转移的税务问题亦值得企业关注,目前中国税法不允许企业以成本价转移资产,而按市价转移需留意时间差异。如果企业因为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前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负担。
在全面注册制,税务监管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下,对于拟IPO企业而言,税务风险是硬伤,甚至可能带来实质性影响,导致企业上市止步,或是通过规范整改大大增加企业规范成本,拖延上市进程。因此,进行税务筹划、规范税务管理要趁早!
二、IPO上市架构如何搭建最节税?
企业在发展壮大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搭建持股平台,当然企业设立持股平台主要有两个重要的目的:一是为了控制权,二是为了税务筹划。
1、如何选择、搭建持股平台的类型?
在目前,官方认可的持股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自然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及公司型持股平台。不同持股平台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只有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谨慎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才能设计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持股架构。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搭建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税负成本。运营、资本运作、投资退出各阶段的税负成本是否最优。
(2)法律风险。比如,选择合伙制作为持股平台的类型需要充分考虑它“无限责任”的属性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3)现有架构。对于已经运营的公司而言,顶层设计通常不现实,现有股权架构是一切搭建的基础。
(4)未来功能。常见的如,股票“套现”、境内外收购等。
综上所述,在全面注册制下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在登陆资本市场前,就应充分重视公司的税务架构搭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最优的节税持股安排。此外,根据股票质押新规,质押融资主体不能是个人,因此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将来上市后,自然人很难通过股票质押获取融资。对此,小杜建议:投资主体较多,公司拟上市的,可优先选择公司型持股平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因此,对于投资主体较多,拟上市的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这种持股方式不但可以满足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要求,还为公司未来横向、纵向扩张,个人股东投资退出与再投资提供了便利和节税空间,而且可以避免对拟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

2、如何选择持股平台公司搭建地?

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立持股平台公司,除了可以享有当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合法合理节税外,还可以以此作为境内外投资平台,不断实现投资领域、规模的扩张,尤其在投资退出阶段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成本。此外,企业还可以将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目的。
目前适合注册的地方有西藏、天津深圳前海、江西新余等,但是从稳定性来说西藏和天津的稳定性比较好,从税务优惠的角度讲西藏最优惠,但同时还要考虑一个返还的问题,考虑到西藏地方财政比较困难,返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或者时间较长,而天津财政实力雄厚,一般是缴税的次月返还,所以结合税务优惠、返还和办事的便捷性应该是天津最有优势。
三、对赌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与应对措施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常见于上市企业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考虑,其实施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的案例。对赌协议并不是简单的赌博合同,其能够规避因购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因股权的高估值而带来的风险。在签署对赌协议时,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
1、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对赌协议是在我国近些年来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出现,而并购双方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的前提下出现的事物,严格上讲其属于一类新生事物。国内的相关法律,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对其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在获取相关的补偿时,不知道如何纳税,在哪个时间节点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持,难以根据合法的理由对纳税人进行征税。

2、税会确认口径不一致。

我国财政部门为了进一步在会计处理上明确对赌协议中的相关事项,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业绩补偿款有了明确的界定,将业绩补偿款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该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并购方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将补偿款确认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是收入,意味着当年不缴企业所得税。

而从税务征收机关角度来看,税法认为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征管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从中可以发现,实务中税务与会计规定口径的不一,将导致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口径上出现差异,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若想要有效防范对赌协议中的税务风险,应该从源头上确保业绩承诺客观性并且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合理估值+细致化尽职调查。

相关从业者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目标企业进行客观的估值。中介机构应该对企业的各类财务信息进行客观评价,尤其是对净利润、净资产、净现金流进行详细调研,而不能为了自身收入及利益考虑而对目标企业出具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草率地进行评估。除此之外,在进行尽调工作时,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财税等专业人士应该很好地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对目标企业涉及的法律、财务、税务事务进行调查,并出具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从而为下一步的估值奠定基础。

2、完善相关税收法律。

对赌协议税务风险的出现,除了与估值有着较大关系之外,同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也有较大关系。对赌协议已在并购协议中应用较多,但是相关税收法律方面仍然是空白,可见完善国内的税收法律制度十分迫切。鉴于此,我国可以采取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减少对会计处理的依赖两方面手段来完善税收法律。

总结点评:
在上市企业中,由于在上市前或上市后的税务处理失误,损坏了企业的声誉或因此被否决的企业占比很高。并且在当下监管压力趋严、上市条件放宽的情况下,企业应更加重视税务风险及其规划,因为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IPO的进程及结果也存在重大意义。

参考文章:

1、百度,金鱼财经说|《浅析对赌协议中的税务风险及其应对》;
2、知乎,gsMichelle|《税务筹划案例:IPO上市架构如何搭建最节税?》;
3、知乎,中汇信达|《IPO被否的9类税务问题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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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小杜,亿云财务官(CFO)新媒体运营官亿云财务官(CFO)——以“亿万企业的云端CFO,企业家们的专家智囊团”为愿景,聚焦并深耕以电商消费、影视文娱和科技行业为主的三大领域,提供以“战略+财税+资本”为核心特色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实现从财税合规到资本增值、从业务赚钱到企业值钱的飞跃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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