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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征税新规落地:万亿避税通道被永久焊死

离岸信托征税新规落地:万亿避税通道被永久焊死 亿云财务官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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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7月24日,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作出系统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富人们依靠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逃避税收的“后门”,被永久焊死了!




2026年7月24日,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作出系统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富人们依靠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逃避税收的“后门”,被永久焊死了!


01

什么是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税负极低、信息保密性强的地区,是离岸信托最集中的注册地。

作为国际通行的财富管理工具,离岸信托本身具备资产隔离、家族传承、跨境资产配置等合法功能。但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由于我国缺乏针对离岸信托的专项计税规则与申报细则,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与执行力度存在差异,部分个人利用架构信息不透明转移资产、隐匿收益,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使得离岸信托长期处于跨境财富规划的灰色地带。

据行业机构测算,国内高净值人群参与的海外信托资产总量已达万亿级别。本次新规是《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基本原则的落地细化,并非新增纳税义务,而是填补了离岸信托领域长期存在的征管制度空白。



02

新规:21号公告+15号公告,

计税与征管闭环落地


2026年7月24日发布的两份公告各司其职,一“实体”一“征管”,共同构建起离岸信托个税监管的完整制度闭环:



21号公告:解决“如何计税”的问题,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全生命周期的征税规则与所得认定标准;



15号公告:解决“如何申报”的问题,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判定规则、申报表单、办税渠道、过渡期安排等具体征管操作要求。

两份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同步实施,覆盖从资产装入、存续收益到终止清算的全流程,计税规则与征管执行环环相扣。

01

设立环节:装入即触发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就其境内来源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同样适用该规则。应纳税所得额=装入财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核心反避税补充:非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由中国居民个人实际控制且信托财产主要来源于境内的,视同居民个人设立,按规定计征个税。


02

存续环节:
未分配收益也需按年纳税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分配,均需按年申报纳税。收益分为“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分别计算、盈亏不得互抵;信托运营产生的管理费、法律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一律不得扣除,财产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同时新规明确视同分配的反避税情形: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提供担保、无息借款、代付费用、无偿使用资产等,均视同收益分配,需按规定缴纳个税。


03

终止及特殊情形:
清算计税,配套分期缴纳安排

离岸信托正式终止、委托人转为非居民身份、委托人死亡发生继承时,均需在相应时点完成清算纳税。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配套安排包括:纳税人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的,可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按我国税法规定依法抵免。



03

实务操作指南:

四步走,合规申报不踩坑


新规落地后,已设立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可按以下四步完成合规操作:

1

自查与准备——理清三本账

装入账:梳理装入信托的每一笔财产的原始成本、合理费用及装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存续账:整理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历年财务报表、收益明细与分配记录。需特别注意: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两类所得盈亏不得互抵,各项运营费用不得扣除。

分配清算账:梳理历次分配记录,确认信托是否触发终止/身份转变/继承等清算情形,清算时以全部财产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2

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找对门

15号公告明确了“三优先”判定规则,按优先级依次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第一优先: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

第二优先:无对应境内企业的,以境内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

第三优先:两者均无的,以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

3

申报与缴税

——填对表、带齐材料

首次申报还需附报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图、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年度申报需附报财务报表、收益明细等资料;所有外文资料须附中文翻译件。

4

把握90天窗口期

——存量信托的合规机会

公告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过渡安排,设置了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主动申报的,免于加收滞纳金。

90天申报窗口:自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10月22日。

两类历史存量事项可在此期间补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

·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缴未缴收益。



特别提示:

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原则上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但应缴未缴税款金额较大、涉嫌偷逃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90天窗口期是以“不加收滞纳金”为激励的主动申报机制,纳税义务在财产装入或收益产生时即已成立,并非宽限期后才产生纳税义务;

逾期未申报的,将面临补税、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及罚款,未经申报隐匿收入的按偷逃税处理。



补充提示:

对于红筹架构重组后上层股权原值确认、已取得外国国籍但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等复杂情形,目前公告暂未出台细化执行细则,建议结合具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意见。



04

总结点评


老百姓之所以关注离岸信托征税,从来不是仇富,而是痛恨不公。普通人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辛苦打拼,少数人却依靠离岸信托的漏洞转移资产、规避纳税义务、抽身外逃。财富可以积累,但必须阳光透明;资本可以逐利,但绝不允许无序逃避。顺势而为、合规前行,才是未来最稳的财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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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3、《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

4、《两大新规落地!富豪捷径被彻底焊死,对普通人有哪些利好?》今日头条.保德全。

作者简介:


小杜,亿云财务官(CFO)新媒体运营官。亿云财务官(CFO)——以“亿万企业的云端CFO,企业家们的专家智囊团”为愿景,聚焦并深耕以电商消费、影视文娱和科技行业为主的三大领域,提供以“战略+财税+资本”为核心特色解决方案,助力亿万企业实现从“赚钱”到“值钱”的转型升级,打造“战略+财税+资本”的三驱联动新引擎、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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