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
(二)归类依据是: 税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三)如果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其他规则(指规则二至规则六)确定归类。
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还应扩大到: 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零部件,不完整);未制成品(尚未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使用条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归类总规则二(二)混合物(部分增加)
品目所列材料、物质或由某种材料、物质构成的货品,还应扩大到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使用条件: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的基本特征。
(三)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一) 如果此商品已具体列名的按列名归类
(二)按照与此商品有共同特征的商品进行归类的商品归类
(三)按此项商品范围里从后归类
本条规则是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很少实际运用。
(一)一般包装
特殊形状专用;适合长期使用;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容器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例外情况:如果容器的重要性超过了所装物品,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
(二)明显可重复利用包装
(一)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二)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规则六表明,只有属于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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