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律师被杀,悲剧之余,《马说》不得不提一个危险的习惯,可能是这一事件的祸根。
令人深思的是:正常而言,双方打官司,有仇也是恨对方当事人。是什么让杀人凶手,将对对手的仇恨,转嫁到了律师身上?
武汉一案的原因,《马说》不清楚,所以下面的意见,不能对号入座;却希望能帮助更多的同仁避免类似的悲剧。
不知道你是否注意这样一个现象:在执行死刑时,杀人的是刽子手。但是,没有一个死者家属,会找那个刽子手复仇。律师在冲突中的角色,跟杀了别人家人的行刑手相比,没有可比性吧?为什么行刑手即便杀了当事人的家人,也不会引来杀身之祸,却有人把魔爪伸向律师?

很多年前,我在一个民事案件的法庭对抗上,对方的一位律师,每次发言都晃着手指,对我这一方指指戳戳。我虽不爽尚可忍住,我的当事人却被他指着指着,就恼怒起来,就要打他。当然是被我拉住了。
真正的恩怨情仇,本来发生在他们两个当事人之间。律师只是一个专业的帮助者。但那位律师,却用“向对方指指戳戳”的动作,“成功”地将当事人间的恩怨,转移到了自己身上。
《马说》非常理解:这是律师的职业精神使然,“要勇敢地代表自己的当事人”!但是,很多人却错误地理解了“法庭对抗”的规则。
法庭对抗,不是双方的“面对面”对抗,而是“面对第三者”的对抗。
什么叫“面对第三者”的对抗?
就是当争议双方到了法庭时,你们的每一句抗辩,不是说给对方听的,都是说给“第三方裁判者”——法官听的!

这是大家来法庭的意义。如果还是面对面争吵,你们找什么地方都可吵啊!
如果大家看一些好莱坞案件电影,会注意到法庭上的对抗双方,不是面对面坐着,都是面对法官坐着,甚至肩并肩坐在同一张面向法官的桌子后边。
这样的对抗,不论双方吵的多么激烈,因为大家都是“对着裁判”说,就有效减少了面对面对抗的情绪激化。
而且,我们也要明白:在法庭上能不能胜诉,不是你能不能说服对方,而是能不能说服裁判者!

在法庭上,直接“面对对方”这样的危险习惯,之所以产生,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因为情绪左右了理性,这很容易理解。对于律师而言,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一职业习惯。这样的习惯,不但无效,而且对自己危险。
为什么受刑人家属,不会找刽子手报仇?因为家属知道刽子手做的是“职业行为”,而非个人恩怨。我们律师帮助冲突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职业行为,而不是基于他们的恩怨。把握这一尺度,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又不影响我们“勇敢地代表当事人”!
其实,律师代当事人受过,甚至挨骂挨打,久已有之。多是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界限,让自己产生了危险。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似是而非,甚至错误的观念,比如“律师就是当事人的雇员”啦等等之类,危害着年轻的、甚至年长的律师。

笔者曾出版过《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案源拓展方法》,其中用了大量篇幅,探讨律师的“定位”问题。定位不准,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说话的方向”也会不准,形成在解决冲突中,反而让自己成为冲突对象的“危险习惯”。这也是笔者不务正业地创办“律政师”培训的原因。法庭对抗,冲突解决,律师定位,这些是独立于法律学习之外的技能,补上这一课时不我待矣。
最后《马说》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些文字不代表是武汉律师遇害的原因!不代表这位律师有这样的问题!我们谴责凶手的丧心病狂,我们哀悼年轻律师的不幸。如果这位年轻律师的不幸,能够让更多的律师警醒在执业中的自我保护,思考更多的职业定位与冲突解决策略的提高,那么这位律师的牺牲,也是重于泰山了吧。
这位年轻的律师走好!家人节哀!大家也保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