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样,邹某勤自由地回到了国内。全球通缉她的那一千多万贪污已被证明子虚乌有。有关部门对通缉她的这些事实“不作犯罪处理”。
在百名红通中,这样的处理结果,她是唯一一例。
她回到老家休养了两星期后,又到办案机关要回了当年扣押她的车辆等等。被查封的股票账户、房产等等都被解封了。这让她对妹妹和亲属都有了交待。儿媳妇与亲家二老的边控也解除了,从此二老可以自由地去澳洲看望外孙了。
只是银行遇到些问题。银行一看她是红通回国人员,竟然还能自由走动,来银行取钱,吓了一跳,连说:你的账户是某机关查封的,钱不能动。你得让某机关给我们出一个解封手续。邹去办案机关。办案机关说:我们查封每半年一续。过了半年不续,按照法律就是“自动解封”,银行是清楚的。不需要我们再出手续。邹再回来找银行,银行还是不敢让她提。可见红通的威力之大。
这个案子后来也出现了一点波折。个别不实事求是的力量,可能觉得红通这么大的事情,竟然没定住,无罪了,有损权威,一定要找个其他的事情,设法定一个邹某勤的什么罪。
但在邹某勤与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以及中国健康的司法力量之下,不实事求是的力量努力了8年也未能实现目的。
马贺安律师与海牙国际法庭首席大法官博卡(Pocar)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亚洲国际刑法研讨会”上。
#一,法律失灵的突破
马贺安说,刑辩律师常常有“无力感”。当事人亦如此。这首先来源于“法律的失灵”。
尤其在某委的案件,或领导过问、上级督办案件,法律争论几乎完全失灵。但侦查式辩护可以突破。邹某勤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中纪委的红通案件,在侦查式辩护挖掘到的一剑封喉证据面前,都可以得到解决,别的案子又有什么不可以?
# 二,程序失灵的突破
比如,名为审判为中心,实为侦查中心。侦查机关做的笔录,检察院、法院几乎全盘照收。但是,侦查或监察机关的笔录,完全真实吗?诸多现实发生的冤案已表明,侦查或监察机关的证据,完全可能不真实。律师们仅凭“找疑点”的方式来辩护,又常常被法庭忽视。
而且,控方的证人也不出庭,完全以一个签字的笔录为准。马贺安说,我做检察官时就有一个担心:万一这些证人有假的怎么办?因为你看不见人。这个证人是否真实存在都不知道。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常常得不到法庭的准许。辩护人没有机会让法官看到对证人的质询。
那么,侦查式辩护,就让法官看到这一切。马贺安说,我们“侦查式辩护”开庭,都是自带投影仪,自带大屏幕。将我们搜集的原始物证,人证,以影像的形式,放给法庭听,放给法庭看。这些客观的铁证,胜过千言万语的争辩。
# 三,法官专横的突破
当事人与律师,常常沮丧地说一句话:人家能听么?!这就是某些权力的专横,或法官的专横。不听你律师的辩解。而且, 法律又不是科学,很多观点并无唯一结论。律师的意见就更加苍白。
侦查式辩护,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你找到了“一剑封喉的证据”,他们不听也得听。百名红通人员邹某勤被通缉事项无罪处理,就说明了这一点。
侦查式辩护认为:律师本来是没有决定权的。如果你掌握了一剑封喉的证据,你就拥有了法官一样的决定权。
侦查式辩护,首先是一种态度,让对手震动,赢得对手的尊重。
# 四,让正义不再迟到——正义困境的突破
律师要尽可能保证“当下的正义“,而不能与正义一起迟到!
# 五,对律师困境的突破
突破“死磕“这一无奈的选择
突破“摆设“这种无能的定位
突破“揹客“这种丑陋的定位
突破“骗子“这种罪恶的定位
让律师有尊严地执业,实现更多的司法公正,实现更多的个人价值。
结尾
最后,马贺安想向全国律师说一句话:
如果有人说刑辩没用,那只是没找对方法。
如果说刑辩没用,那只是你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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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人
马贺安,涉外法律文化观察者,公司刑法研究者;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检察官;律师;专注解决中国企业家的刑事危机,涉外权益保护,以及外国人在华犯罪问题。
兼任亚太法律论坛主席;跨境解决了百名红通人员中唯一无罪归国案,帮助了包括华为光伏等中国著名企业的海外发展与维权。
MA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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