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以及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实地核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相符。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三)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四)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符合要求。
(五)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除外)。
(六)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需核查以下内容:
1. 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2. 生产企业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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