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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该税种正式立法。
众所周知,城建税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那么,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同步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一个法人公司下面存在不同计税方式的项目,能以简易计税法缴纳的增值税额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吗?下面以一个案例结合政策进行探讨。
案
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A项目,项目分三期开发,一期为老项目,企业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已交房,目前处于尾盘销售阶段,2021年9月销售尾盘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二期于2021年9月交房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500万元;三期还在预售阶段,2021年9月收到的预售款需预缴增值税1000万元;该企业于2021年9月之前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700万元尚未抵扣过城建税计税依据。那么,2021年9月该企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如何计算呢?
一
政 策 依 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
依 据 上 述 规 定 得 出 以 下 结 论:
三
本 案 计 算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2020年9月城建税的计税依据=100+(500-500)+1000=1100万元,未抵扣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0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