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发生变更,应根据被收购股份、股权比例等,调整实收资本的明细科目。
被收购企业股东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处置长投时,其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举个例子:
A公司和B公司同受甲公司控制,A公司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重组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1800万,A公司以现金500万收购B公司60%股权,发生合并费用10万。C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账面价值400万。
(1)股权受让方A公司会计处理
借方:长期股权投资-B 600 (同一控制下合并,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
管理费用-合并费用 10
贷方:银行存款 510
资本公积 100
(2)长期股权投资-B的入账价值=1000*0.6=600万
长期股权投资-B的计税基础=1800*0.6=1080
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120万,即(1080-600)*0.25
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
贷方:资本公积 120
(3)股权出让方C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 500
贷方:长期股权投资-B 400
投资收益 100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会计处理
(1)同一控制合并下的特殊重组各方取得的股权,以占有对方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确定入账价值,如果各方选择以原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则可能产生资产的暂时性差异
(2)非同一控制下的特殊重组
非同一控制合并下的特殊重组各方取得的股权,根据《合并准则》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股权入账价值。如果合并各方选择以原股权的计税基础作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则可能产生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各方选择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则一般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有关会计处理案例参考第十三节)
文: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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