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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第二十节: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小磊税税念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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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

0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3)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0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①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处理。

②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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