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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依法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取得不动产的涉税问题

案例探讨-依法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取得不动产的涉税问题 小磊税税念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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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款项10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甲乙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以不动产在建工程作价950万



案例

乙公司欠甲公司款项10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甲乙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以不动产在建工程作价950万抵偿欠款。法院签发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说明:以“明细清单”中确定的内容作价9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甲公司。


“明细清单”所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手续。


但是,甲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于乙公司存在往期欠税,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无法自行购买、开具发票。而如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该笔交易相关发票,又面临要进行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乙公司无账可提供,也无钱交税,代开发票也无法实行。


那么,这种情况甲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借此案例,浅析涉税相关问题。


一、契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同时,按照《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据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不提供发票,而提供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申报缴纳契税。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不在《税目税率表》的列举范围内,故甲公司不须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

(指甲公司承受不动产在建工程后进行后续开发,再转让的情形)


关于增值税,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能否差额纳税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对于发生债务纠纷等情况,纳税人取得不动产难以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只能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证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和价格这种情形,准予将上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也作为纳税人差额缴税的合法扣除凭证。


另外,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综上,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不提供发票,而提供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在将来再转让时按差额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指甲公司承受不动产在建工程后进行后续开发,再转让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第一项到第三项为必备)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结合增值税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笔者认为,能提供转让方被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法院判决、执行裁定,应当视为提供了前述的(一)、(二)、(三)款所列资料,能够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关联。甲公司可以以判决书和裁定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条文并未进一步对“合法有效凭证”做进一步解释,但是北京、青岛、安徽、山东、厦门、海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细化解释,范围都包含了:合同协议、财政票据、发票、签收单据、收付款凭证、法院文书、境外支付证明等等。


据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可以以法院判决书和执行裁定列支土增税扣除项目。  



综上,基于法院判决取得不动产物权,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的,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清单、判决书、裁定书,依然可以照章纳税,不受发票影响。

—— end ——


编辑:小磊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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