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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企业分立—税务筹划

第二十六节:企业分立—税务筹划 小磊税税念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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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 公司注册资本为

案例:

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现拟将A公司的一个分部分立设B公司,A公司存续经营,并且股东不变。B 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外,未给予A公司及其股东任何其他利益。A 公司分立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800万元、2500万元和13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4500万元、2500万元和2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1800万元、900万元和 900万元所得税处理如下。

(1)由于公司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对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视为免税重组。

(2)A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补亏期限的亏损,可按 B 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由于B公司在建账时,按《公司法》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其高于计税基础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 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业务中对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中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做了限制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公司、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

方法一:

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 0,在A公司股权资的计税成本各为500万元。

方法二:调整计算

首先计算在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A公司原总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900÷2000)=450(万元)

然后计算A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总额 = 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成本-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1000-450=550(万元)

在进行免税分立时,除了一般规定,实务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分立企业必须将取得的全部分立企业的大部分股权分配给股东;

    (2)公司分立应当有合理的经营需要而不是将其用作分配企业盈利的工具对让产分股式分立,被分立企业(不是股东)必须提供合理的经营目标,如改善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借贷能力,避免客户间冲突,或者为免税的公司收购做准备。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一般不能在分立重组完成后很快将分立企业的股票变现。
    (4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在免税重组后和相当长时间内必须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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