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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主体

第一节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主体 小磊税税念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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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主体

出口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第一条。
(一)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的为生产企业代办出口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小磊解读

关于出口退税的主体,政策按经营类型划分为生产型企业、外贸型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类,分别简称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综服企业

1.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3.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非出口企业,则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从上述政策看,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适用于退(免)税的出口的模式,主要分为自营出口退税、代理(委托)出口退税、外综服代办退税三类。
1.自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营的出口或转口货物劳务的销售业务,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主体是自营出口企业本身。
2.出口代理(委托)是指:一家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进出口资质的另一家企业(受托方,即代理方)从事出口业务。这种模式常见于委托方没有相关专业经验或者没有进出口权。此时,需要委托方报关出口,并取得代理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的《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委托方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退(免)税申报主体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

3.外综服代办退税是指: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是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是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综服企业而言既可以采取自营出口、代理出口方式,也可以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模式。

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货物劳务及服务的范围,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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