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根据从事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行业不同,具体可分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等四类情形,以下分为三节详细阐述。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小磊解读:
一般情况下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报关不离的货物,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视同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跨境应税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参照执行。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跨境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例如: C外贸企业2019年6月与国外客户A签订提供境外软件服务合同,共计300万元人民币。当月,C公司委托国内B公司开发设计这套软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50 万元(设计服务费),进项税额9万元。
在软件出口后确定300万元收入的次月,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和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笔业务换汇成本低于合理范围,重新核定后的合理出口价格应为106万元,远低于出口服务的实现价格300万元,其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50×6%-106÷(1+6%)×6% =3(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的规定,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3万元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进行收汇,如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办理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不能收汇手续”是指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由于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依据文件国税2022年9号文。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对于人民币与外币的换算,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汇兑损益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
第三节出口退(免)税货物劳务及服务的范围之二:视同出口货物。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