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小磊税税念
出口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资料、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及相应电子信息等。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统称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退(免)税的主要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是不用于内销抵扣而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方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 号修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报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间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7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小磊解读:目前,税务机关采集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等内容。而与海关上传的缴款书电子信息只交叉比对企业名称、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五项内容,其他项目并未列入稽核比对的范围。对进口企业海关缴款书的信息比对,按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不同的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比对相符的信息,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准予抵扣;如果属于比对不符的信息,所列税款暂不予抵扣,对企业名称不相符或缴款书号码重号的,应在核查确认一致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的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种: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第二种: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第三种:对于稽核比对结果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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